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七、“撤销三年不使用”关于实际使用证据的分析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商标注册人应就其商标在指定期间内、针对其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负举证责任。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可谓“证据为王”。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质量。形式和内容适格的证据材料,即使只有1组,其所能发挥的证据效力就可以保住其商标的注册。反之,形式和内容不适格,并且无法形成证据链条的材料,即使是其数量很多,也难以保住其商标的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应符合“公开、真实、合法”三个原则。证据(或证据链条)需要包含3种因素:商标的标志、商品或服务、时间标志。这三种因素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以下结合商标审理标准第六部分之5.3.2“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逐一具体分析如下:(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分析:这类证据,若为孤证,基本上无法被认定为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诸如“产品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