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教育机构责任摘要:近年来,在校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受害人动辄将学校推上被告席,学校常常疲于应诉,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受到严重冲击。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教育机构责任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期间所遭受的来自教育机构的人身损害和机构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责任,针对来自教育机构自身的损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对教育机构的责任归结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一般的过错责任;对第三人致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教育机构的赔偿责任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赔偿。关键词:教育机构责任 人身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教育机构责任界定 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是指传授文化知识和技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机构责任的界定需要注意:一、教育机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