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 某村村民郭某与其所在的村签订耕地承包合同,约定由郭某承包该村10亩耕地,承包期为30年,每年交承包费1000元,后郭某去世,其妻贾某续经营该片土地。后村委会以贾某非承包人为理由强行收回耕地,贾某迫于无奈向法院提出诉讼。答:郭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意思真实,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应予保护。承包人郭某死亡后,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放弃继承的,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或入股的,当事人可请求终止承包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原告在承包人死亡后,有能力承包并履行了承包义务,且承包合同期限未届至,被告无权强行收回耕地。法院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并由原告继续承包该土地,对原告欠被告的承包费责令原告支付。二、2003年1月2日,叶某因为建房需要,和俞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由俞某将承包的0.8亩土地转让给叶某,同时叶某支付转让金15000余元。随后,叶某就在土地上准备盖房,却因为没有办好建房审批手续无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