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记忆(六)(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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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法律常识记忆(六)501、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50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503、商标法第十条所列八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熟记)50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505、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法义,我理解为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506、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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