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法律的滞后性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法的诞生那天起就具有滞后性。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反对德国的统一民法典制定的一个理由就是,民法典一旦制定出来就落后了,虽有夸张但不无道里。所以这点是法律先天不足。我在基层法院和法官聊天的时候也涉及到这个问题。他当时抱怨说,中国的经济发展实在是太快,民众的素质又不能相应的提高,出了问题就跑法院变成新案例,法官们也实在头疼。看来这问题也值得思考了。法律是如何克服这个问题的呢?1)立法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裁量依据主要的还是法律。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自治条例、特区法律、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要尽量让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学者等专业人士参与。法律的制定是很具有技术含量的,不是单纯的举举手就可以的。这样在制定相关的法律的时候就能提高法律的科学性,精细性,可操作性。法律不能规定的太细,可以交由等级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总体上,还是有赖于立法者的本身素质的提高。2)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