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浙江大学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11种学科门类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并授予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建筑学学士和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口腔医学硕士等10种专业学位。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第三条 浙江大学设立学校、学部、学科三级学位委员会。第四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根据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浙大发研2001109号)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浙江大学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负责。第五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应到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第六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