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转出。账务处理:根据财税201215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二项费用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而不是完全作为进项税抵减。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二项费用也是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一栏中填列。由此可见,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是一项减免税政策。对于减免税额,根据财会201213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1、一般纳税人 1)购入专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递延收益3)计提折旧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同时,借:递延收益贷: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