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税收协定执行手册二.常设机构规定1. 定义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外国企业如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则构成在华纳税义务。对常设机构在具体判定时要考虑其营业性、固定性和长期性等几项因素。其中“营业”一语是对英语“business”一词的翻译,实际含义不仅仅包括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非营利机构从事的一般业务活动。对“固定营业场所”的理解应包括不仅指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从事经营活动设立的办事处、分支机构等,也包括由于为另一方企业提供长期服务而使用的办公室或其他类似的办公设施。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有关条款的解释(国税函2007 403号)1. 列举从构成常设机构的几项因素考虑,常设机构一般指以下机构或场所:2.1 管理场所;2.2 分支机构;2.3办事处;2.4 工厂;2.5 作业场所;2.6 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