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被害人有如下权利义务:一、权利(一)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二) 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三) 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四)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五) 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陈述。(六) 对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七)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