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解读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姜大明省长于2月2日签发第260号政府令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一、规定出台的背景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切实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基础和关键,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具体体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几年来,相继在法制建设、监管体制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安全生产形势逐步稳定好转。但某些行业和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仍然频发。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