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加工属于使用商标行为-应受《商标法》规制民商事裁判规则(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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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贴牌加工属于使用商标行为,应受商标法规制民商事裁判规则 【案件要旨】贴牌加工,也称涉外定牌加工,是指在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来件加工业务中,由境外委托方提供商标,境内受托方将其提供的商标印在所加工的产品上,并将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返还给境外委托方,境内受托方不负责对外销售,仅收取加工劳务费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其生产的产品虽不进入国内市场流通,但属于典型的使用商标的行为。【案情简介】被告舒乐达公司系德国一家专业生产罐头食品的企业,自1997年起长期委托国内企业为其贴牌加工,其商标iska于1999年12月13日获欧共体注册,1997年8月29日获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商标注册(即马德里商标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29类,其企业名称和商标在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自1998年2月开始至2006年,被告舒乐达公司先后委托原告法定代表人苏宇石任职的南宁高新开发区进出口公司、爽的食品厂、广西美年丰食品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瑞宁罐头食品厂贴牌加工罐头食品。贴牌加工的产品使用的商标标识由三个部分组成,椭圆圈形、圈内“iska”的拉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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