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保障规划审批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规范、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查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过程中有修改或增补内容的,以“补充规定(之一,之二)”形式更新。第二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第四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一)物流中心、体育场、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重要的公共建筑;(二)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重要的交通设施项目;(三)一类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和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四)其他地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和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五)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认为属交通敏感或饱和地段的建设项目以及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其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