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 年 8 月 25 日昆明市盘龙区区级储备粳稻竞价交易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云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全省地方储备粮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通知、昆明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竞价交易规则等,特制定本交易细则。第二条 本交易细则适用于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内进行的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昆明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粮权所有人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则组织、监督粮食现货竞价交易活动,并提供设施
2、、结算、信息等中介服务。第三条 昆明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粮食交易活动可采取现场和网上的方式同时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见粮食竞价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第四条 本次盘龙区区级粳稻竞价销售交易由昆明市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授权委托卖方,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企业作为被授权委托方,具体负责粮食出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 粮食买方和卖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买卖双方应按照粮
3、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买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竞买。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粮食买方和卖方(承贷库、承储库)信用档案,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 交易准备第七条 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
4、,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办理会员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收购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交易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原件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交易中心将密钥、CA 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昆明国
5、家粮食交易中心会员年审。第八条 粮食买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数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预交手续费,并确认到账。交易中心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暂存各自账户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交手续费及其他可用资金等统称为客户保证金)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情形除外)。政府有关部门对政策性粮食卖方保证金交纳方式和数额做出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详见交易公告。第九条 卖方所提供的标的,应包括卖方承储库名称(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近期的水分、杂
6、质等主要质量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承储库应向买方提供与公示清单一致的质量检验报告及近 1 个月内的水分检验结果,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以及承储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 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卖方要确保所提供的标的具备出库条件,并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并尽量划小交易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承储库出库应附带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检验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第十条 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及时在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及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公开发布粮食竞
7、价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以及昆明市市级储备粳稻具体品种交易细则等信息,提供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样本供下载。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第十一条 1、报到时间:2017 年 8 月 25 日上午 9:309:50 时2、交易时间:2017 年 8 月 25 日上午 10:00 时,交易会开始后,谢绝进场。第十二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 交易地点:昆明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地址:昆明市西山区云山路 357 号,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交易中心 4 楼交易大厅
8、。第十四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第四章 交易秩序第十五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及时入场,竞买人可委派 1 至 2 名交易代表参与交易活动;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代表通过登录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或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进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第十六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及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第十七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第十八条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
9、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同时,为了防范系统交易和结算风险,必要时,交易中心应通过发布交易公告采取应对措施处置。第五章 交易程序第十九条 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会员通过登录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或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进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系统,登录 “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2017 年 8 月 25 日昆明市盘龙区区级储备粳稻交易专场”参与交易。第二十条 竞价交易采取按交易节依次竞价方式的,开市后,买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价位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 10 元或 10 元的整数倍递升
10、报价。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买方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则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第二十一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按要求办理 CA 认证,在成交之日起 3 天内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盖章后,各自打印保存,做为依据。交易中心做为第三方,按照管理权限,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并将交易详情上报昆明市粮食局。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粮食买方所购买的粮食用途要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详情
11、见交易公告。第六章 交割、结算与验收第二十三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自竞价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卖方承储库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 本次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卖方存粮点仓库内(散装)交货价格,不含包装物。买方自带包装物及封口线,自行选择运输方式、组织货品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卖方承担装包费、上车费及过磅费,装不定额包。提货数量以承储方实际过磅数为准,由买方负责组织人员在承储方仓库内进行检斤检质。结算方式中的水分增减量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由于本次交易的标的稻谷存在同仓同堆储存的情况,
12、为确保买方顺利提货,要求如下:1、买方成交后,须在签订合同后 3 天内开始付款,并在 7 天内选择同一时间、同一仓门开始轮流提货。若有一方 3 天内不能按时付款,则由按时付款的买方根据提交出库单顺序先行提货,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未按时付款的买方承担。2、如买方不能同时提货,或在提取过程中有一方暂不能提货,则由能提货的买方在同一道仓门顺序提取货物,剩余货物由后提取货物的买方提取,后提货的买方对此不得有异议。3、提货过程中,承储库可视买方提货量大小选择开门数量,买方须服从承储库安排,轮流从两道仓门提货,买方对此不得有异议。第二十六条 本次竞价销售的标的物,已由承储企业提供质检报告及样品,但竞买
13、人须在竞价交易前,自行与承储企业联系后到仓库看样及提取样品,本次竞价销售以竞买人所看仓库大样为准。竞买人如报名参与竞价交易,视同对标的物质量无异议。第二十七条 交款时间:买方自成交之日起 3 天内支付首期货款,30 天内全款付清。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按照管理权限,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交易中心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通知卖方和买方。第二十八条 提货期限:买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天内将货物提完。本次竞价交易成交后,因买方原因,粮食未按期完成出库的情况下,买方须向卖方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卖方同意,买方和卖方签订延期提货协议并向交易中心报备后方可延期,买方需向卖方支付
14、每月 0.20 元/公斤的保管费及所占用资金的利息,否则视同违约处理。第二十九条 买方准备提货时,应提前 2 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承储库。卖方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核对,查验出库通知单的真实性,同时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确保能按正常日出库能力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必要时交易中心可要求买卖双方每日报送日出库进度情况。第三十条 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自主决定,卖方承储库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行准备;或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代办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卖方承储库不得强迫买方以指定的价格购
15、买包装物。买方自愿采取散装散运的,散装出库的倒袋费用由卖方承储库负担,包含在车(船)板前费用之内。第三十一条 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仓库大样为准;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且对销售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由卖方(承贷库)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第三十三条
16、 出库完毕后,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粮食出库质量认定执行我国最新国家粮油质量标准规定,进口粮食的质量标准根据进口国家和进口合同进行认定,详情见交易公告。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 号)第 4.2.1、4.2.2 等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计算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国家有关部门对粮
17、食的水分、杂质等指标增减量的比例,或对部分指标项目实行增减价折算做出调整的,执行新规定。验收确认单作为交易中心跟踪合同履行,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随货权转移办理货款结算的重要凭证,双方认真填写。交易中心据此办理结算审核手续。在规定的出库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对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且未收到买方或卖方书面异议的,则视同出库完毕,并执行后续手续。交易中心在验收确认单签署后 T+5 个工作日内,T 为最后一方盖章日期,将货款全部划入卖方指定账户。第三十四条 粮食买方与卖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应停止出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 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交易
18、中心调解或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中心按照昆明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竞价交易规则等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协调处理。对数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或者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双方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经交易中心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或最终进入法律程序解决。第三十五条 买方、
19、卖方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本次交易成交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交易中心会同当地粮食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后,共同提出可作为合同终止处理意见的,并报关当地粮食管理部门。对确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经与买卖双方协商,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货款;二是延长出库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在出库延长期满,如不可抗力状况一直存在导致粮食仍未运出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的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本次交易买方按合同成交金额的 6收取交易手续费,详情见交易公告。买方交易手续费应从预交手续费中扣除,余款应买方要求退还或冲抵货款。实物交割中出现的商务纠纷,买卖双方可以根据交易规则、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交易中心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依约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该等争议不影响交易中心交易手续费的收取,不构成买卖双方或一方要求退回交易手续费的理由和依据。第三十七条 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履约释放条件,在买卖双方签署验收确认单后进行释放。释放后应退履约保证金可由买方自行申请退回,也可应买方要求暂存用于以后交易。对于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在买方提交保证金清退申请表后 3 个工作日内退回,或转为货款,或暂存用于以后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