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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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谢家集区财政局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内部控制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履行岗位职责,有效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根据谢家集区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或矛盾,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行为从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可能性。第三条 风险防控的目标。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的目标是:通过对岗位利益冲突风险的识别、评估、分级、应对、监测和报告,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

2、各股室(单位)、各乡镇财政所(分局)。第五条 职责分工。建立完善 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局机关及二级机构在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的职责分工,有效控制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一)谢家集区财政局内部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内控委)负责审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政策制度,审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解决方案、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要求。(二)谢家集区财政局内部控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内控办)负责组织对岗位利益冲突专项风险管理办法有效性检查、考核和评价,组织对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解决方案、风险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并向局内控委报告,督促落实局内控委决定,定

3、期披露内控执行情况。(三)局办公室负责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的组织实施,及时发现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示有关单位,同时报告局内控办。定期向局内控办报送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情况。(四)局各岗位对本岗位的利益冲突重点环节实施持续、有效的风险防控,及时向局内控办和局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及异常情况,积极协助专项检查和调查。第六条 综合运用完善岗位设置、落实岗位回避、加强岗位交流以及健全干部人事制度等措施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第七条 根据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程度将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分为两级:重大风险: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不依法依规行政,发生权力寻租、权力滥用、以权谋私

4、、权钱交易等行为,严重影响到公共权力的公正行使、严重影响到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一般风险: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不依法依规行政,未严格按规定要求、程序和环节等开展相关工作,造成工作失误、延期等,影响到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对部门声誉和形象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的。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八条 岗位设置是指单位根据其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第九条 涉及岗位设置的主要风险点:(一)局机关及二级机构未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出现因人设岗的情况,存在廉政风险隐患。(二)局机关及二级机构职责细化分解不到位,内部分工不合理,导致超职责权限设

5、置岗位,或不同岗位之间存在职责交叉。(三)局机关及二级机构未全面梳理业务流程中的不相容岗位(职责),并对不相容岗位(职责)进行分离。(四)各股室单位局机关及二级机构未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进行界定,并通过 AB 岗制度、岗位交流以规范和限制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权力。第十条 明确局机关及二级机构职责,建立内部权责体系。根据县政府办批复的谢家集区财政局“三定”规定,明确局机关及二级机构主要职责及需要协调的工作事项,建立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内设机构和职责体系。第十一条 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岗位设置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坚持按需设岗,分解工作职

6、责,梳理工作流程,预判岗位风险。第十二条 分离不相容 岗位(职责)。不相容 岗位(职责)是指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岗位。局机关及二级机构系统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职责),对不相容岗位(职责)进行分离,明确细化岗位责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第十三条 界定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关键岗位是指处于业务发展的关键环节点,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高风险岗位是指承担行政审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采购和政策制定等重要工作责任,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廉政风险的工作岗位。局机关及二级机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关键

7、岗位和高风险岗位进行界定。规范和限制岗位权力,实行人员 AB 岗制度,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的程序:(一)办公室牵头,根据省政府办批复谢家集区财政局“三定” 规 定, 拟订局机关及二 级机构职责 ,报局党组审定后执行。(二)局机关及二级机构细化分解本单位内部职责分工,梳理业务流程中不相容岗位(职责),界定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研究制订岗位设置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实施。(三)局机关及二级机构组织编写岗位职责说明书。岗位职责说明书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报告关系、主要风险点等内容。对于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要做出说明。(四)局机关及二级机构将不相容岗位(职责)的分离情况、关键岗位

8、和高风险岗位的岗位职责说明书报局内控办和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 局机关及二 级机构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按照人岗相适、人尽其才的原则配置工作人员。第十六条 局机关及二级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单位的岗位设置进行调整,涉及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调整需报局内控办和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 办公室对局机关及二级机构岗位设置工作进行监督。第三章 岗位回避第十八条 岗位回避是指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以减少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防止出现工作人员不公正履行岗位职责等风险。第十九条 涉及岗位回避的主要风险点:(一)由于工作人员本人未主动报告或者有意隐瞒需要回避的情况,或者拒不服从回避

9、决定,导致应回避未回避,可能出现工作人员不公正履行职责、廉政问题等岗位风险。(二)由于单位执行岗位回避有关规定不严格等原因,导致工作人员应回避未回避,可能出现工作人员不公正履行职责、廉政问题等岗位风险。第二十条 岗位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第二十一条 岗位回避的具体情形:(一)有第二十条所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岗位的工作。(二)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

10、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工作人员不得在涉及上述单位行业监管或者业务管辖的单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三)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回避。(四)讨论干部任免等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二十二条 出现岗位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 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股室单位审查后提出回避意见。股室单位发现工作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

11、的,也可以不经本人申请直接提出回避意见,但应听取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第二十四条 个人、 组织有权向办公室反映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况,办公室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向局内控委报告。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 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对局机关及二级机构岗位回避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第四章 岗位交流第二十八条 岗位交流是指为防范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和廉政风险,通过调任、转任等形式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第二十九条 涉及岗位交流

12、的主要风险点:(一)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交流决定。(二)达到规定任职年限,或者符合其他需交流的条件,未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三)岗位交流工作未履行或未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四)借岗位交流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以权谋私。第三十条 岗位交流的对象包括:(一)正科级干部连续担任同一职务达到规定年限;(二)副科级及以下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达到规定年限;(三)局属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达到规定年限;(四)按规定需回避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工作人员;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的工作人员重点进行交流。第三十一条 岗位交流的范 围。科级干部在局机关各岗位之间、局机关与局属单位之间、局属单位之间转

13、任、调任;局属事业单位非领导干部在局属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第三十二条 选派干部到乡镇财政所或相关部门(单位)挂职或任职。第三十三条 岗位交流的程序。干部交流工作在党总组的领导下,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坚持把个人意愿、科室意见与工作需要有机结合起来。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 局机关及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因交流离任,需做好业务衔接,对其任职期间的业务负责。第三十五条 局机关及二级机构应根据廉政风险防控和工作需要,认真做好本科室单位内部人员轮岗。第五章 其他措施第三十六条 根据相关 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干部人事制度,进一步加强岗位风险管理,促使工作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第三十七条 加强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推进考录(招聘)工作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考录(招聘)程序。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 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突出作风考核和实绩考核,改进考核方法和手段,加强对干部履职情况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考察。第四十条 有序开展带薪休假。每年度,局机关及二级机构按相关规定上报休假计划,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休假人员要做好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一般由 B 岗接替工作,也可由所在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接替工作。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 法由局内控委负责修订,由局内控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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