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 号)等,制定本 暂行办法。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章程、合伙人协议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业务收支、会计核算、收益分配和资金调度等进行统一管理,切实做到一体化。第二章 财务管理
2、体制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主任会计师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推行科学的业绩考核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避免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各自为政。第三章 资产负债管理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资金调度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程序和有关要求。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
3、法购买风险较低、有稳定收益的有价证券,但必须符合独立性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或单位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对发生的各种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各种应付应交款项,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支付或归还。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购买职业保险,或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会计师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同时确认为长期负债。会计
4、师事务所实施本办法前形成的共同基金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第四章 收入费用管理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应当以具体承做的业务项目为基础进行核算。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收入金额较小,且本年度内能够完成的项目,可以在服务已经提供且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收入。跨年度项目或服务期限较长的项目,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存在业务合作的,承接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总收入与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合作事务所的收入的差额部分确认为营业收入。合作事务所应当按实际收到的合作收入确认营
5、业收入。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成本控制制度,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人员定级定岗制度制定工资薪酬政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统筹考虑分所所在地地区差异,但薪酬政策和基本标准应当统一。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大信息系统研发和全方位教育培训投入,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第五章 收益分配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核算收入、费用和利润。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分所应当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利润分配范围。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薪酬合伙人或相应职级人员参与事务所利润
6、分配,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七七七 财务报告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具体格式见附表)。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报送财政部。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98第 32 号
7、)的要求建 立 会 计 档 案 的 立卷 、归 档 、保 管 、查 阅 和 销 毁 等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会 计 档 案 的 妥 善保 管 和 有 序 存 放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分 所 撤 销 后 ,其 会 计 档 案 应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统 一 保 管 。七七七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设立监事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合伙人协议或事务所章程等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责。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情况纳入检查范围。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
8、汇总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财务报告,并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报送财政部。七七七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61号)同时废止。附表1资 产 负 债 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元资 产期末余额年初余额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期末余额年初余额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收票据 应付票据 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 预付款项 预收款项 应收利息 应付职工薪酬 应收股利 应交税费 其他应收款 应付利息
9、 存货 应付股利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应付款 其他流动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 其他流动负债 非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合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非流动负债: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借款 长期应收款 应付债券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应付款 投资性房地产 职业风险基金固定资产 预计负债 在建工程 递延所得税负债 工程物资 其他非流动负债 固定资产清理 非流动负债合计 无形资产 负债合计 开发支出 所有者权益: 长期待摊费用 实收资本 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本公积其他非流动资产 盈余公积 非流动资产合计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资产总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附表2利
10、润 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年 月 单位:元项 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一、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减:所得税费用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附表3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年度 单位:元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项 目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未
11、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一、上年年末余额加: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二、本年年初余额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一)净利润(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2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3 其他上述(一)和(二)小计(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1. 所有者投入资本2. 其他(四)利润分配1提取盈余公积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3其他(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4其他四、本年年末余额9附表4收入明细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年 月 单位:元收入类型 本期数 上期数一、主营业务收入1审计收入其中:年报审计收入中报审计收入内部控制审计收入专项审计收入2验资收入3其他鉴证业务收入4会计服务收入5税务服务收入6管理咨询收入7培训收入8其他收入二、其他业务收入三、投资收益四、营业外收入收入合计10附表5成本费用明细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年 月 单位:元费用类型 本期数 上期数一、职工工资二、职工福利费三、办公费四、差旅费五、租赁费六、教育培训费七、技术开发费八、职业责任保险费九、折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