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引江济淮是一项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战略性水资源配置工程,主要任务以城乡供水和发展江淮航运为主,结合灌溉补水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态环境。为规范引江济淮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水运设施、跨河构筑物、环境保护等专项工程,结合执行相应行业建设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规范。第三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四条 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是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的协调领导机构,
2、研究决定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第五条 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引江2济淮办),为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挂靠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工程有关政策规章及制度建议;审核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政府性建设资金筹措、管理和使用;协调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相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督项目招投标、建设、决算、验收等。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引江济淮办)是引江济淮项目主管单位,对工程建设管理负总责,指导和监督项目法人及省有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工程建设,接受水利部、交通部、流域机构等行业主管部门的
3、监督检查。同时履行计划管理和衔接国家投资职能。第七条 省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应的建设管理工作。省水利、交通运输厅履行行业主管职责,负责与水利部、交通部衔接,按分摊比例申报投资计划,按相关规定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林业、档案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全程跟踪服务。 第八条 工程沿线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征地拆迁安置办法另行制定);筹措落实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施工环境;协调解决工程建设涉及的地方有关事项,负责实施由地方承担的相关工程。第九条 工程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和运营的责任主体,对工程的质量、安
4、全、进度、筹资和资金使用以及环保、档案等负3总责。按“建管一体、建管 结合” 的原则 ,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可研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加强与地方政府、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引江济淮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投产运营。第十条 引江济淮工程涉及的部分单项、专项、特殊局部工程建设可按代建和招投标有关规定采用代建或委托管理模式。代建或受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职责。第三章 计划管理第十一条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地方配套投资、信贷资金、社会资本投入以及其他资金,按照“静态 控制、动态管理”
5、的原 则,纳入引江济淮工程统一投资计划管理。第十二条 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含征地拆迁安置投资计划)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总体建设进度要求编制,经省引江济淮办审查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会同省水利、交通运输厅报国家发展改革、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下达。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引江济淮工程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法人编制分解细化的建议计划,经省引江济淮办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交通运输厅下达到项目法人。4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初步设计依法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突破概算,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因各种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法人
6、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江济淮工程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专款专用。要严格进度管理,制定相应的检查监督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滞留、克扣和挪用建设资金。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引江济淮工程总体筹资方案和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积极筹措年度地方政府性配套资金并确保足额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引江济淮工程贷款由项目法人作为承贷主体,按照工程建设需要及有关规定,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贷款协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引江济淮办)备案。第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社会资本投入部分纳入引江济淮工
7、程基金管理。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制单项工5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程建设全过程应按照国家工程竣工决算要求归集工程建设成本,做好竣工总决算和竣工财务总决算。第四章 招标投标第二十一条 引江济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工程检测、设备材料供应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依法对
8、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省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本行业的招标投标工作。涉及铁路、市政、通信、军事、管道等专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依法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招标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省引江济淮办)审核同意后,报相应监督部门备案。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 引江济淮工程招标投标面向全国,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凡从事引江济淮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工程检测、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行业的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由项6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用。第二十
9、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必须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和其他媒介上发布。工程评标结束,项目法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送招标备案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引江济淮办)。第五章 建设监理第二十六条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监理包括: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和移民安置综合监理等。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编制监理大纲及监理实施细则,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保证监理单位责任和权利的统一,
10、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必须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按合同约定控制好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档案,对工程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监理。7第六章 施工管理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开工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按规定抄送省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等有关单位,以便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按照项目主管单位要求,由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试验、
11、论证,并经专家审定和项目法人认可后使用。第三十一条 引江济淮工程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进行技术交底,派驻现场设计代表,负责进行设计变更,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问题。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支付工资等劳务报酬。对拖欠劳务报酬的施工单位,纳入引江济淮工程征信系统,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的资格。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签订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对工程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廉政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应做好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
12、技术负责人以及8专职安全、质检、施工等管理人员和相应设备,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做好各施工、监理单位参建人员基本信息公示、公告,严格履行参建人员在岗考勤制度,并将考勤情况与参建单位挂钩。第七章 质量安全第三十六条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至上 ”原则,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续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参建各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单位工程主要责任人实名制登记档案,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质量可追溯制度。第三十七条 省水利部门依法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交通专项工程由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涉及铁路、市政、通
13、信、军事、管道等专项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相关行业规定及时办理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第三十八条 引江济淮工程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对其他相关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和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理、施工、设计等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各自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稽察9和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三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是引江济淮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和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引江济淮工程质量检测(检验),由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行业规定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当检测有不合格时,检测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委托
14、方、主管部门和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第四十条 引江济淮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在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报告;行业主管单位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处置,责令限期整改、限期返修或重建;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追究和处罚。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方案、措施。第四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15、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八章 合同管理10第四十三条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采用规范性合同文本。项目法人在合同谈判前应组织有关法律、合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对合同条款严格审查。对合同数额较大或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合同文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引江济淮办)审核同意后签订。第四十四条 合同争议调解的程序、范围、机构以及合同的仲裁范围、仲裁机构应在签订合同时确定。合同争议期间,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止所承担的工程建设业务活动。第九章 稽察与审计第四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引江济淮工程稽察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向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提交引江济淮工程稽察报告。稽察发现的问题,由引江济淮办督促整改。第四十六条 审计主管部门负责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全过程审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引江济淮工程进行跟踪审计。第四十七条 引江济淮工程作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水利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和行业稽察与审计。第十章 信息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