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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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2011 年 3 月 28 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安徽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实习人员的日常实习活动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律师协会负责,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第二章 实习条件第四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第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满一年;(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第七条 律师事

3、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第三章 实习申请程序第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第九条 接收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

4、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四)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的起止时间;(五)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实习协议自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五) 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

5、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七)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曾有工作经历的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书或文件;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复印件、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第十一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

6、所属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本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二)拟安排指导律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或证明文件。第四章 审核登记第十二条 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以下简称实习证) ;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由准予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

7、实习无效:(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提供虚假实习登记材料的;(六)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七)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八)应撤销实习登记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 “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

8、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第十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9、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接受复核申请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在收缴实习证的同时,应当同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省律师协会发现有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第五章 实习证管理第十七条 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并按需求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律师协会应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 实习证颁发

10、年月-性别(男 1、女 2)-专、兼职(专 1、兼 2)- 四位顺序号。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 实习证非故意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交回原实习证。实习证遗失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应说明持证人姓名、性别、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证编号等情况,并在遗失声明刊登十个工作日后,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补发实习证。申请补发实习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一)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说明及刊登遗

11、失声明的报刊。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补发实习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实习起止日期不变。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证,并上交所属的律师协会。第六章 集中培训第二十条 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期限不少于一个月。第二十一条 集中培训内容,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为依据。集中培训教材,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的教材。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培训内容及选用其他教材,同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第二十二条 省律师协会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合作成立安徽律师继续教

12、育学院,共同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省律师协会应当将开展集中培训计划和年度实施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第二十三条 集中培训师资主要由本省执业律师构成,同时根据培训内容可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专家,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高校教师、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三)品行良好,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六)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 集中培训结束后,

13、省律师协会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由培训课程考试及考勤两部分组成,考试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及授课内容确定。 培训课程考试全部及格、考勤合格、无严重违纪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一)无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的;(二)没有按时参加笔试考试;(三)笔试考试不及格的;(四)集中培训期间无故缺课超过一天的;(五)集中培训期间请假累计超过两天时间的;(六)严重违反课堂纪律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第二年度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

14、习时间。第七章 实务训练及实习纪律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其开展实施,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以律师名义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招揽业务、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15、;(六)擅自中断实习活动;(七)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八)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九)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决定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执业业务规则; (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

16、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四)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每月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有

17、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五)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第八章 实习关系的中断和变更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但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原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为转所人员出具实习情况记录及评

18、估意见。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重大疾病等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经由同意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查证属实的,可以允许其暂停实习。暂停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应交回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限,暂停实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因暂停事由结束需要恢复实习的,应通过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应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转所申请一份;(二)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份;(三)转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份; (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五)实习证原件。第三十四条

19、 实习人员因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日期,并自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其实习期限顺延。第九章 实习考核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经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可申请实习考核,实习考核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第三十六条 省、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省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实习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人员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

20、、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若干人组成。实习考核人员如发现被考核人员为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的公正进行时,考核人员应当回避。第三十七条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我省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管理和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在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副主任或者高级合伙人;(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四)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第三十八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情况,思想政治素质情况,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情况,品德和言行情况,有无

21、犯罪或违规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情况,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情况等。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应由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 3000 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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