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棚户区改造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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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安徽省棚户区改造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实施高效化,切实提高民生工程效益,根据中央改善民生决策部署和省民生工程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 号)、 安徽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财政2017453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棚户区改造目标完成、资金使用管理以及发挥的效益情况进行客观、公正

2、的评价。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总体目标聚焦绩效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实施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完成省政府与各市签定的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任务,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不断规范,棚改财政资金管理、土地、税费减免等政策得到严格落实,棚户区改造取得明显成效,群众满意度高。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按照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民生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17 7 号)文件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和各市县落实棚户区- 2 -改造绩效评价工作任务,实行省对市、市对县的分级评价,建立以市县自评为基础、自评复评相结合

3、的绩效评价机制。(二)科学规范、依法评价。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为主的方法开展绩效评价,省级形成项目评分和各市评分。(三)绩效导向,加强监控。以棚户区改造政策绩效目标为导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棚户区改造政策规定开展绩效评价。注重日常监控,目标监控应体系健全、责任明确、过程监控、程序调整、结果反馈。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指标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内容是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过程、产出、效果等 4 项评价指标,每个 评价指标分解为若干项评价内容,具体评价内容可视年度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绩效自评主体为 16 个省辖 市及两个省直管县;

4、第三方绩效评价对象为16 个省 辖市,根据需要适时对省直管县开展评价。第六条 评价指标具体如下:(一)项目投入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确定、具体项目落实、改造方式确定以及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安排到位率和合法合规性。(二)项目过程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编制、项目计划管理、贷款发放和使用、土地和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资金使用合规性以及财务监控有效性。- 3 -(三)项目产出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棚户区改造新开工和基本建成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四)项目效果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制度探索创新、工作实际成效、廉政风险防控以及群众满意度。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

5、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和年度实施要求,于每年的 6 月底前修改完善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组织实施全省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工作,协调配合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二)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含所辖县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县(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评,配合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全市绩效评价报告。(三)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县绩效评价工作,加

6、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本县绩效评价报告。第八条 绩效评价程序如下:(一)每年 12 月份,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对本县(区)本年度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绩效评价,逐项- 4 -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形成评价报告,于每年 12 月 10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加盖两部门印章),分别报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二)每年 12 月份,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对本市(含所辖县区)本年度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绩效评价,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形成全市评价报告,于12 月 20 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加盖两部 门印章),

7、分别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各市评价情况,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投入、过程、产出以及效果等评价内容进行复评,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部门绩效自评,形成评价报告,报省民生办。第九条 对于列入下一年度第三方 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由省财政厅评审中心于次年 1-2 月组织开展评价,形成评价报告。第十条 开展自评 和第三方绩效评价,均应按本评价办法及所附的评价指标进行,不得擅自修改。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级提供的绩效评价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采用

8、百分制,满分 100 分,按得分的高低依次分为优秀(S85 )、良好(85S 75)、中等(75S60)、差(S60)四个等级。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以适当形式向- 5 -各地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的绩效评价结果。第十三条 绩效评 价结果、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民生工程考核的主要依据,并作为评定全省棚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在全省形成争先进位的良好氛围。第十四条 绩效评 价结果作为确定民生工程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和

9、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于部门绩效自评和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差距较大情况,认真分析原因。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调减或取消群众反响较大,问题整改不力、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第十五条 针对绩 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认真梳理、分析和总结。对涉及政策制度层面的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研究完善;对涉及地方实施方面的问题,将督促有关市县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6 -安徽省城镇棚户区改造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 分值 指标解释说明 评分标准备注1 目标任务制定

10、 2评价要点: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合理确定并及时报送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1.按时间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目标任务的得 1 分,超出时间报送的扣 1分。 2.所报数字准确无误的得 1 分,出现统计错误等情况的扣 1 分。2 具体项目落实 6评价要点:及时、准确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提前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1.及时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项目,所报项目符合棚户区界定标准得2 分,存在不符合标准的,1 个项目扣 1 分,直至扣完。 2.提前开展项目立项等前期手续办理的得 2 分、及时开展融资贷款工作的得 2 分,未开展相关工作的视情况扣分。3项目立项(10分)改造方式确定 2评价要点:充分尊重棚

11、户区群众意愿,因地制宜确定棚改安置方式。根据本地区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合理确定棚改安置方式的得 2 分。因棚改安置方式不合理,导致棚户区居民没有及时安置或发生群体性信访投诉,产生恶劣影响的,扣 2 分。4 资金申 请 3 评价要点:及时准确上报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申请材料。1.各地区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间报送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得 1 分;延期报送不得分。 2.报送的基础数据资料完整真实准确的,得 2 分;基础数据资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每认定 1 项扣 0.5 分,最多扣 2 分。5 资金使 用 3 评价要点: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1.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拨付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得 3

12、 分。 2.没有及时拨付使用的,每延迟拨付 1 天扣 1 分,最多扣 3 分。 3.没有按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核算专项资金的,不得分。6 市县级 安排 2 评价要点:市县级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城镇棚户区改造。 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得 2 分;应当安排而没有安排的,不得分。7投入(20分)资金落实(10分)合法合规性 2评价要点:资金使用过程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没有违规违纪情况的,得 2 分;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存在资金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次性扣 2 分。- 7 -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 分值 指标解释说明

13、评分标准备注8 规划计划编制 5 评价要点:规划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及规划与年度计划的相关性1.按要求编制 2018-2020 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明确改造目标和具体措施,得 2 分,未编制不得分。 2.按要求及时报送棚改三年计划文本,得 1 分,未按要求报送不得分。3.2018 年棚改计划与棚改三年计划有效衔接,得 2 分,有差距的视情况扣分。9 项目计划管理 5 评价要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出现虚报、漏报现象以及经常性的变更项目1.建立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无虚报进展、项目数据严重缺失等现象,得 3 分。 2.年初制定的项目完成度较高,项目计划变更率小于 20%得 2

14、 分,超过 20%的不得分。10 贷款发放使用 3 评价要点: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贷款支持。1.积极与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开展合作,加快贷款发放的得 2分。 2.会同金融机构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监管的,得 1 分。 3.因资金原因造成棚改项目未按计划完成,或存在违规使用贷款资金情况的,每发现一项扣 1 分,直至扣完 3 分。11土地、税费减免政策3 评价要点: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税费减免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土地、税费减免等各项支持政策得 3 分。未落实到位的视情况扣分。12项目管理(20分)工程质量管理 4评价要点: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有关要求,

15、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安全可控,没有收到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质量曝光的得 4 分。接到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质量曝光经查实无误的,扣 2 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扣 4 分。13过程(35分)财务管理(15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4 评价要点: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制度健全,制度上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 1.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得 2 分。2.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得 2 分。- 8 -14资金使用合规性6 评价要点: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项目资金规范运行。1.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得 2 分。2.资金的

16、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得 2 分。3.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得 2 分。4.上述 1-3 项,若出现违规现象,出现一次扣 1 分,扣完 6 分为止;若出现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扣 6 分。序号一级指标三级指标 分值 指标解释说明 评分标准备注15 续上 续上财务监控有效性5评价要点:项目实施单位为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而采取了必要的监控措施,资金运行的控制情况良好。1.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监管机制,得 3 分。2.采取相应的财务审计、检查等必要的监控措施的,得 2 分。16 开工任务完成 25 评价要点: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新开工目标任务。1.开工率达

17、到 100%及以上,得 20 分,未达到不得分。 2.6 月底开工率 70%,得 2 分,未达到不得分;9 月份前全面完成开工任务,得 3 分,未达到不得分。17产出(35分)项目产出(35分) 基本建成任务完成10 评价要点: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基本建成目标任务。 1.基本建成率达到 100%及以上,得 7 分,未达到不得分。 2.10 月底前全面完成基本建成任务,得 3 分,未达到不得分。18 探索 创新 2 评价要点:在棚户区改造推进过程中特色做法和制度创新情况。 在推进棚户区改造方面,出台文件,采取改革创新举措,取得明显成效得 2 分。19效果(1 0分)项目效益(10分)

18、 工作 实效 3评价要点:工作成绩突出,措施得力,被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肯定;年内在中央或省重要新闻媒体,或省委、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信息专刊上刊登经验、做法或成效;省在当地召开现场会的。省在当地召开现场会的得 1 分;受领导同志批示肯定的,每次得 1 分;刊登经验做法和成效的,每次得 1 分;直至满分。- 9 -20 廉政风险防控 2评价要点: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的通知精神,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全年工作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落实分析防控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得 2 分,发生 1 起扣 1 分,直至扣完。21 群众满 意度 3评价要点:社会公众或收益对象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社会公众或收益对象满意度=回答满意的人数/实际调查人员总数100%。通过随机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现场走访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受益对象满意度进行调查,达到 80%为 3 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 0.2 分;省长、厅长信箱,网络投诉等信访渠道反映有问题未能及时解决或整改落实的,视情况予以扣分。-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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