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制11.总则1.1 为规范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水平,使材料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工程质量安全,实现材料合理消耗,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材料产品标准、设计施工规范,制定本工作导则。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不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1.3 本工作导则所称材料,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2、1.4 除执行本工作导则外,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规定。1.5 施工单位应设置材料专职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材料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施工现场材料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对在施项目的材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1.6 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材料岗位管理人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应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负责组织材料的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采购备案和出入库管理等工作,并明确各自管理的环节和职责。其中:承接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2的,应至少派驻 3 名(含)以上;承接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装修工程的,应至少派驻 2 名(
3、含)以上;承接轨道交通工程的,每个项目应至少派驻 3 名(含)以上。2.材料的采购2.1 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 则 。施工单 位对施工现场材料使用管理负总责,并监督指导各分包单位的现场材料管理;各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现场材料使用管理,并将材料采购信息报总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法定职能和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材料管理负相应监理责任。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因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
4、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2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制定材料采购、进场计划。计划应详细,具有可操作性,为材料的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加工预留合理时间。2.3 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施工单位应当与材料供应单位签订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不得向非法人3组织或个人购买涉及结构和重要的功能性材料,包括钢材、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墙体、保温、预拌砂浆、防水、管材管件、门窗、散热器、节水器具等。不得采购国家和本市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2.4 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并保证计量器具处于合格状态。2.5材料入库后,材
5、料员应按规定组织进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以下简称采购备案)。采购备案的信息包括:材料和设备供应企业(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名称、产品数量、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价格等信息;材料和设备取样、送检和见证人员的信息。2.6材料在进场验收合格后、使用前,由施工单位负责汇总采购备案信息,经过监理单位对采购备案信息审核后,按照统一格式将采购备案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的采购备案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 19号)执行。3.材料的进场验收与验证管理3.1 材料进场应进行进场验收。进
6、场验收包括外观验收、质量证明文件查验和见证取样送检,进场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岗位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的程序、4方法、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应根据材料属性和相关规定采取称重、检尺、量方、点数等方法进行材料初步验收并做好验收的原始记录。3.1.1 材料进场应做外观验收,并向监理进行报验,取得监理工程师的签认。对有包装又必须拆包装验证的材料,应当进行拆包装验证。3.1.2 做好质量证明文件的查验。材料员应认真查看、核对供应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产品合格证原件、随货清单原件、其它购货证明等有效票据是否齐全。原件不便留取的,查看原件并保存复印件。3
7、.1.3 做好材料规格数量的查验。材料员应认真检查、核对材料的标牌、品种、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合同(协议)和随货清单一致。3.1.4 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仍应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进场验收。32 做好未验收材料的标识工作。材料员应对须做进场复验和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做出清晰、醒目的标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3.3 按要求做好材料的进场复验。材料员在完成进场验收后,及时通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进场复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相关标准组织材料的进场复验,并留存进场复验报告。53.4 按规定做好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对有见证取样送检要求的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项目
8、技术负责人组织试验管理员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钢材、保温材料、防水卷材见证取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二次复试,相应批次材料应按照本导则规定的程序进行退场处理。3.5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施工现场通过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等技术措施仍不能完全掌控质量的特殊材料,包括钢结构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等,施工、监理单位宜延伸到生产领域进行过程监督。3.6 做好材料入库准备工作。材料经检测合格的,试验管理员应做好材料进场复验及复验结果通知记录,并将进场复验和见证取样送检合格信息及时通知材料员。材料员接到验证合格通知后,及时办理材料入库手续及登记工作。3.7
9、 做好不合格材料的处置工作。进场材料经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员、试验管理员应分别做好不合格材料登记记录,建立不合格材料管理台帐,并及时将不合格情况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组织对不合格材料退场,退场时应留存影像资料和签认手续,同时不合格材料退场手续应归入工程档案留存。4.材料的入库、储存和出库管理4.1 施工单位应制定材料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入库、出库程序6应坚持库存量清晰、有效期内合理调拨、当面点清、手续规范的原则。4.2 材料入库时材料员应填写材料入库记录,详细注明材料的生产厂家名称、供应单位名称及材料的入库时间、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和保管注意事项。材料入库
10、记录上应当有材料员的签字。4.3 严格按产品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材料的搬运和储存。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程序文件规定、场地情况、材料特性和标准规范规定,合理布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库房、料棚、料场(以下简称材料储存地),露天存放材料做到上盖下垫,材料储存地应采取防火、防潮、防盗的措施,并保持场地清洁、码放整齐;保证材料的状态、包装、标识完好。4.3.1 季节性施工方案中应含有材料的保护和防护措施。钢筋、砌块做好防潮防雨措施;保温材料做好防火、防潮、防晒和防雨措施;防水材料做好防火、防晒措施等。4.3.2 库存材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标识,堆码整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进行专库(区)存放,要求设置醒目的警示
11、标识,并采取相应的防爆、防火、防盗、防毒等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必要时派专人看守,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置并上报。4.4做好材料出库管理。材料出库时材料员应填写材料出库记录, 并核对领料人出具的领料单。材料出库记录除应注明出7库材料的编号、厂家名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出库时间等基本信息外,还需注明材料的领用部门、使用部位等。领料单应具有施工现场材料主管的批准和领料人的签字。材料员和领料人应核对出库材料,正确后方可发料。4.5做好库存材料的补充。材料员应随时掌握库存材料的数量,并根据工程需要及时予以补充。4.6做好废旧材料的保管和清运。施工现场材料管理部门应建立废旧材料管理台账。废旧
12、钢材等可回收材料可选择适宜的回收方式处理;废弃材料应分类存放、集中回收、堆放整齐、分类处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无法回收的废弃材料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并满足环保要求。5.材料的使用 5.1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地方标准未作规定的新型材料时,新型材料应具有生产单位编制并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其产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同类材料的国家产品标准相应指标;施工单位应当编制该新型材料的施工技术企业标准,并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要求备案。如工程施工单位发生变更,且继续使用该新型材料,变更后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编制该新型材料的施工技术企业标准。5.2施工过程中应对使用的材料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进货批次及使用的过程按相关规定做好记录。有关工序完成后8应按标准规范要求做相应的检验。有关检验记录应按规定存档。9附表 1材料进场验收台账(样表)材料送检台账 年 月 日工程名称 资料类别序号 生产厂家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批号 数量 进场时间 发货单号 收料单号 验收情况 验收人 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使用意见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