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向自然人借款”企业应谨慎 200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该文件的出台对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行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一、777号文件的主要规定及理解 1、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3)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