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四十一)一、 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七十四、七十七条。二、 责任科室:存量房登记科、各分中心(按不动产所在区选择)。三、 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四、 办理条件:1.申请人符合申请主体资格;2.申请人能提交完整齐备、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五、 发证类型:不动产登记证明。六、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加盖原件相符章并签字。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要求收件要求备注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登记询问表登记申请书、询问表应当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原件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