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察右后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 目的1.1.1 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和理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1.1.2 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明确政府各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和权利;1.1.3 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1.1.4 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持系统;1.1.5 通过预案实施,加强基础工作,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全面提高政
2、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1.1.6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持和促进全旗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1.2 依据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针对我旗突发公共事件特点,按照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划分,依法实施。1.3 分类分极1.3.1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分级标准 )和其发生过程、性质、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
3、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1.3.2 突发公共事件的按照国家分级标准和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级(特大) 、级(重大) 、级(较大)
4、、级(一般) 。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1.4 现状和特点1.4.1 现状:我旗突发公共事件主要为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等 4 类 16 种。21.4.2 特点:我旗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属内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自然和社会条件特殊,境内多草原林地和能源化工等工矿企业,陆路交通发达,中心城区白音察干镇是我国北方连接中外的重要陆路交通枢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公共安全方面,面临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除沿海地区特有的风暴潮、海啸、台风等海洋灾害外,其它各类突发事件都有可能
5、发生。特别是农牧业旱灾、雪灾、沙尘暴、草原森林火灾、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动物疫情及工矿和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较多,预防、预测和救援难度较大。1.4.3 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成因及发展趋势的具体情况,各专项应急预案详细阐述。1.5 作用察右后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旗总体应急预案)是旗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同时也是指导旗直有关单位、苏木乡镇、社区和各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旗直各部门、单位要在旗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专项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称简部门应急预案) 、其
6、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方案(以下简称保障方案) ;各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急救队)要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和操作手册。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其它应急预案和保障方案以及急救队的行动方案均为旗总体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旗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和各部门、单位要在旗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建立各自的应急预案体系。1.6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旗行政区域内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1.7 工作原则1.7.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
7、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应急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1.7.2 依法规范。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或赔偿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的损失;1.7.3 分级负责。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1.7.4 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及其责任和权限,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驻军、武警部队、预备
8、役部队和民兵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干部队伍的作用;1.7.5 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随时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1.8 预案体系3全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8.1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旗应急预案的总纲和旗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1.8.2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种)或者某几类(种)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1.8.3 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旗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
9、应对一种或几种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1.8.4 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旗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旗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旗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1.8.5 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1.8.6 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1.8.7 重要的保障方案。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2.1.1 旗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旗人民政府为旗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在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市各专
10、项应急工作机构指导下,由政府旗长统一领导,通过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旗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研究、制定并适时修定旗总体应急预案,领导预案实施;审定旗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领导、监督各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旗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事项,邀请驻军领导参加。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旗长负责应急整体协调工作。2.1.2 旗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责苏木乡镇旗人民政府参照旗总体应急预案,在本级突发
11、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2.2 应急工作机构与职责2.2.1 旗应急工作机构与职责旗政府下设旗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旗应急办) ,由政府办公室牵头,旗人民防空办公室参加组成。应急办公室设在旗人民武装部,指挥中心设在旗人武部作战室。应急办的工作分工本着对口原则,执行察右后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在旗政府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履行如下职责: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旗总体应急预案,研究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审查旗各专项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旗突发公共事件和旗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的工作;4负责全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值守,接收和办理向旗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应急
12、管理的专项会议;督促落实旗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和旗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组织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汇总全旗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分析,提出处置建议方案;组织、协调应急预案中应急响应程序的启动工作。组织、督查全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面的科研、宣传、教育、演练、培训等工作;组织和协调旗、乡两级应急办自身的建设。市应急办由旗政府办公室和旗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应急工作要求筹建。2.2.2 旗应急工作机构与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下设应急办,作为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其组成、职责等由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旗总体应急预案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2
13、.3 专项应急机构与职责2.3.1 旗专项应急领导机构与旗政府的关系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2.3.2 旗专项应急领导机构的组成根据应急需要在全旗设立 17 个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旗长任指挥长,相关副主任、旗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一把手任副指挥长。情况特别时,由旗长任指挥长、分管副旗长任副指挥长,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参与部门负责人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2.3.3 旗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研究决定全旗相关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应急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承办旗政府委托的应急事项;指导、检查旗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工作。2.3.4 旗专项应
14、急领导机构旗专项应急机构的设立、组成、职责、日常工作机构等,由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2.3.5 旗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旗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专项应急办) ,负责处理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在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设立,主任由所在部门一把手兼任。2.4 应急组织机构建设全市建立、旗乡两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分级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处理日常事务。旗政府建立一个统一的指挥信息平台,由旗应急办根据职责和组成部门分工,按照整合资源、提高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的要求组织筹建。2.5 旗直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旗总体应急预案和各自
15、职责承担相应应急任务;负责相5应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组建应急救援队伍;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旗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2.5.1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筹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应急建设资金、应急信息工作。2.5.2 旗经济委员会:负责电力、通信、能源供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铁路、公路、邮电、通信、电力、医药等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及交通、通信保障工作。2.5.3 旗公安局:负责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火灾事故、恐怖袭击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
16、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和互联网网络安全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治安、交通管制等相关应急保障工作。2.5.4 旗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等工作;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2.5.5 旗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统计和发布全旗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灾民吃、穿、住、医的生活救助;申请和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参与相关应急工作。2.5.6 旗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讯抗旱物资;参与相关应急工作。2.5.7 旗卫生局:负责
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监测疫情,防止疫病传播、蔓延;承担灾(疫)区防疫、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救治工作;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2.5.8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2.5.9 旗建设委员会:负责建设工程、城镇道路、供气、供水、供热、排水等重大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城市公共突发事件中的公交保障等工作;负责协调有关紧急指挥场所和避难场所的修建和临时使用工作;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有关紧急指挥场所和避难场所的规划工作;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协助制定震区恢复重建方案;2
18、.5.10 旗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参于相关应急工作。2.5.11 旗科学技术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科技储备与科技保障工作;参与相关应急工作。2.5.12 旗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2.5.13 旗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工程安全应急工作;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参与相关应急工作。2.5.14 旗农牧业局:负责农牧业自然灾害和动物疫病灾害等应急工作;参与草原火灾应急工作并做好农牧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2.5.15 旗林业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2.5.16 旗信息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
19、网络安全应急工作;2.5.17 呼和浩特铁路局驻后旗铁路沿线各单位:负责铁路运输安全应急工作2.5.18 旗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金融安全应急工作62.5.19 旗商务局:负责成品油供应应急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物资保障和市场秩序管理等工作;参与相关应急工作。2.5.20 网通察右后旗分公司: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有线通信保障工作。2.5.21 移动察右后旗分公司: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无线通信保障工作。2.5.22 旗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2.5.23 旗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
20、件应急工作。2.5.24 旗粮食局:负责粮食供应安全应急工作和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保障。2.5.25 旗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涉港澳、涉外的有关工作。2.5.26 旗委统战部(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台的有关工作。2.5.27 察右后旗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驻军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2.5.28 武警支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等。2.5.29 旗广播电视局:负责广播电视安全应急工作。2.5.30 旗新闻单位: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导工作。2.5.31 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
21、明确。2.6 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及编制工作的牵头部门2.7 安全信息监测和专家咨询体系与职责旗应急办设立旗突发公共事件安全监测中心,成立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全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和全旗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各专项应急办内设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信息监测中心和专家咨询组,平时作为专项应急办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各种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预测等工作,向旗突发公共事件安全监测中心报送有关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拟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接受技术咨询。旗气象局气象信息监测中心,负责气象灾害的预警和咨询。因气象灾害导致有关
22、行业发生灾害事故时,由灾害发生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救援,气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2.8 救援队伍体系与职责组建原则:军民结合,自救与互救结合/驻军各部队和各种警察部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单位和地区的民众自救和互救组织是开展各种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针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为便于事件发生后迅速和有组织地开展自救互救,以各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和青壮年职工、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 14 种急救队,力求一专多能,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救和比邻地区、单位的救援任务。急救队。急救队组成成员,组建牵头部门及其行动。7急救队组建
23、中应明确其任务和指挥关系。急救队编成根据需要由专项应急预案确定,注意,要掌握足够的专业骨干力量。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核与核辐射事故等特殊领域应急救援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由消防警察等装备特殊防护设备的人员承担。2.9 保障体系与职责在旗属有关部门设立 7 个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保障工作。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保障方案由牵头单位牵头编制。2.9.1 通信信息保障组。由旗经济委员会牵头,旗政府办公室、公安局、广播电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通信公司参加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29.2 医疗保障组。由旗卫生局牵头,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组成,负责应急救
24、援的伤病员抢救、公共场所消毒、隔离及有关医疗卫生知识宣传。2.9.3 资金物资保障组。由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旗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粮食局、民政局、呼和浩特铁路局驻后旗铁路沿线各单位参加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的资金物资保障。2.9.4 治安保障组。由旗公安局牵头,武警支队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和事发地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2.9.5 交通运输保障组。由旗交通局牵头,旗公安局、建设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参加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2.9.6 市场秩序保障组。由旗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旗商务局、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参加组成,负责维持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2.9.7 法纪保
25、障组。由旗监察局牵头,旗检察院、旗委组织部和审计局参加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及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2.10 组织体系框架3 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和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组织有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镇)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应急处置指挥信息平台;加强农牧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中心城区要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3.1 救援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
26、则。各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律由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3.2 救援责任和奖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应急救援各环节各岗位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读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3 信息监测8各突发公共事件安全监测中心要及时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建立常规
27、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制度。对搜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上报、通报,建立动态资料库。3.4 专家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要充分发挥业内专家的理论技术指导作用。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要选聘若干优秀专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3.5 预防各专项应急办对本行业的重大基础设施在设计和工程施工阶段就要确保其安全性能,必要时可适当提高现行安全标准。在制度工作制度和日常工作运转过程中严格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对较大、重大和特大安全隐患要建立安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督促隐患所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一时无法消除的,要制定专门预案,储备必
28、要的应急工具器材,预先组织好应急队伍,以备事故发生时实施抢险抢修。4 预测、预警4.1 预测4.1.1 政府监测旗应急办与专项应急办负责全旗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搜集、汇总、分析、预测工作。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以党政机关、车站、公路交通线事故频发段、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矿山、化工厂、火电厂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频发点等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为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制定监测计划,收集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析与分级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以事件发生趋势进行预测。分析结论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可能性很大的,必须在 2 小时
29、内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办报告。旗应急办建立与境外、比邻地区信息联络制度,及时掌握可能引发影响本旗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旗应急办也要建立相应制度。4.1.2 社会监测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反映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4.2 预警4.2.1 值班各级应急办、专项应急办、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应急队伍组建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4.2.2 报警全旗逐步确定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各应急办报警。旗应急办的报警电话是 04746201642。旗应急办和各级
30、专项应急办设置专门的报警电话和网络,接受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4.2.3 接警各应急办负责接警实行首问接警制,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信9息接报工作。4.2.4 处警苏木、乡镇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同时指令下级应急办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核实情况、妥善处置。处警单位必须及时向下达处警指令部门反馈处警情况。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各级应急办 30 分内向上一级应急办预报告,1 小时内正式报告。4.2.5 预警级别的划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级) 、较重(级) 、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 ,依次用蓝色
31、、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尚没有标准的,按乌兰察布市总体应急预案确定标准执行。4.2.6 预警级别的确定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旗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预警级别的确定:一般预警由旗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较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严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确定。情况特殊时,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严重预警。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和确定举足轻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旗应急办及各级专项应急办核实预警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级别建
32、议,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4.2.7 发布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由确定预警等级的旗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由旗人民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无线通信等渠道广泛发布,做到应知尽知。涉及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定的,除由国家、自治区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旗和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本旗媒体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原因: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及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估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措施和采取的控制办法;突发公共事件的其他情况。预警信息发布后
33、,旗应急办和涉及的乡应急办、各级专项应急办应当对预警事件并在事件可能发生地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跟踪监测: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以动员、招募后备人员;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势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104.2.8 解除险情解除后,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无线通信等渠道发布解除预警信息。4.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旗应急办逐步建立突发
34、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监测信息数据库和通信信息网络,适应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搜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搜集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一次信息分析和通报,紧急情况下,每日进行信息分析和通报。构建市应急办与旗应急办和各级专项应急办之间通信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各级专项应急办设置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专项应急办的通信信息网络。建立定期信息分析通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装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并配备专、兼职人员,保证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和信息的接发。5 应急响应5.1 分级向应 5.1.1 级别的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按照国家
35、分析标准执行,其中国家未作规定的,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突发公共事件评估与确定: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旗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公共事件的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由旗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旗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旗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确定。5.1.2 预案启动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或旗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自治
36、区预案启动时,对应的市和旗预案同时启动。5.1.3 旗应急办履行下列应急响应职责:接警后,立即向旗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察右后旗武装部和武警支队,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对本旗急救队、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对本旗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市应急办汇报,请求援助;必要时,直接指挥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完成市应急办安排的工作。5.1.4 旗应急办履行下列应急响应职责:接警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旗应急办报告,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急救队、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对本级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市应急办汇报,请求援助;必要时直接指挥本级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完成市应急办安排的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群众的安抚与稳定工作。5.1.5 情况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应急办及旗专项应急办要在接到信息后立即向本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