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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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件 1新舱单管理系统海运出口非集装箱货类业务指导一、关于新舱单系统出口非集装货物理货报告电子数据传输根据海关总署 2014 年第 70 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于需凭“ 重量证书” 确认实际发货数量的出口非集装箱货物,监管场所经营人或理货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检验机构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 重量证书” 向海关传输理货报告电子数据。 ” 二、关于出口非集装箱货物溢短装的操作要求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对于出口非集装箱装卸过程中出现溢短装的情况时按以下方式处理:(一)理货部门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报告并且暂时不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

2、修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报关单相应的修改。(二)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修改报关单,即将报关单进出境运输方式变更为“9-其他” ,使预配舱单处于未核注状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样式见附件) 。对于一体化报关单的更2改,按现有流程、模式办理。(三)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办理相关手续。(四)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发货人或其

3、代理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修改报关单相关数据并同时将报关单进出境运输方式变更为“2-海运” ,使出口预配舱单恢复核注核销状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五)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理货部门按照实际出运情况发送理货报告,预配舱单理货正常。(六)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接单部门提出申请,由接单部门办理结关手续。(七)监管场所经营人删除原有运抵报告后,方可准予短装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三、出口非集装箱货物退关业务办理对于出口非集装箱货物已接收报关单申报,需退关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的,应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 年第 3 号)办理相关手

4、续,但无须再随附递交3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 。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要及时完成相关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的修改或删除工作。对于新舱单系统非贸商品报关功能放行的货物或物品须向海关申请办理舱单的反核注、反核销。同时,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删除原有运抵报告后,方可准予退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对于已发送运抵报告但海关未接受申报的货物,如需退关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的,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删除原运抵报告,货物方可提离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对于未发送运抵报告的货物,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审核无误后,方可准予相关货物提离监管场所或发送运抵报告。四、出口非集装箱货物转船改配业务办理(一)

5、对于已放行货物。可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办理改配手续:方式一:1船舶代理企业须申报货物拟改配船舶的出口预配舱单(整船或部分提单皆可,不得申报拟改配的预配舱单) ,使系统中存在拟改配的船舶信息(在一条船只有一条预配舱单的情况下,企业船舶代理须先发一条新船的虚拟预配舱单,待改配工作完成后再行删除) 。然后船舶代理企业发送水运出口直接改配报文,如申报数据无误,系统自动接受改配并将原船舶项下的预配舱单转移到新船项下;42新舱单系统完成舱单改配后,船舶代理企业须制发舱单变更申请表 (见附件) ,交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相关报关单证的改单手续时使用。3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及时办理相关报关单的改单手续(注意不可删

6、单重报) ,报关单接单现场凭舱单变更申请表办理相关报关单的“报关单更换舱单” 操作,操作中运输工具名称需要填写运输工具编号,即 UN+IMO 号(七位数字) ;对于使用 ATA 单证册、公自用物品等其他系统通关的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及时办理相关系统单证的重新核销舱单手续,相关现场凭舱单变更申请表重新办理相关通关单证的核销舱单操作,操作中运输工具名称需要填写运输工具编号,即 UN+IMO 号(七位数字) 。4.上述改配货物需要变更监管场所的,应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 年第 3 号)的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手续所应提交的单证中,增加随附出口货物转船通知单 。方式二: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

7、11 年第 3 号) ,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向海关申请删除报关单,但无须再随附递交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 ;之后由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删除原预配舱单、运抵报告,并按改配后运输工具信息申报新的数据,再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重新申报。对于新舱单系统非贸商品报关功能放行的货物或物品,同样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 年第 3 号) ,由发货人或其代5理人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向海关申办理舱单的反核注、反核销,但无须再随附递交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 ;之后由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删除原预配舱单、运抵报告,并按改配后运输工具信息申报新的数据,再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重新申报。

8、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删除原有运抵报告后,方可准予相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二)对于已运抵未报关货物。如船舶代理企业已经申报预配舱单,监管场所经营人已经申报运抵报告,则船舶代理企业须删除原预配舱单,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删除原运抵报告,并按改配后运输工具信息申报新的预配舱单和运抵报告,方能进入报关环节。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删除原有运抵报告后,方可准予相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三)对于已报关未放行货物。可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办理改配手续:1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将报关环节进行到放行后,按本条第一款内容办理;2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修改报关单,将报关单进出境运输方式变更为“9-其它 ”后

9、,通知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删除原预配舱单、运抵报告,并按改配后运输工具信息申报新的数据,再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再次修改报关单,将报关单进出境运输方式变更为“2-海运” ,完成后方能进入下一步通关环节。6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删除原有运抵报告后,方可准予相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3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 年第 3 号) ,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向海关申请删除报关单,但无须再随附递交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 ;之后由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删除原预配舱单、运抵报告,并按改配后运输工具信息申报新的数据,再由发货人或货物代理人重新申报。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删除原

10、有运抵报告后,方可准予相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四、有关说明(一)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删除原运抵报告,并收到删除成功回执后,方可准予相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运抵报告删除回执监管场所须保存三年;对于改配货物需要变更监管场所的,监管场所应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 年第 3 号)的相关规定,凭出口货物转船通知单办理货物相关监管手续, 出口货物转船通知单监管场所须保存三年。(二)本业务指导中的理货部门,目前是指天津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与天津中联理货有限公司。(三)本业务指导与天津海关公告(2011 年第 3 号、2014 年第 14 号)及其他相关公告、规定不符之处,须按本业务指导内容操作。7附件:1、 理货报告2、 舱单变更申请表8910舱单变更申请表海关编号:变更舱单类型 原始舱单 预配舱单 装载舱单 其他变 变更数据类型 总提(运)单 分提(运)单 旅客舱单 其他运输工具名称(中文) 运输工具名称(英文) 航次 进/出港时间运输工具情况总提(运)单号 分提(运)单号需变更舱单项目 代码 更改前内容 更改后内容变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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