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大渡口府发201085 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 于 印 发 大 渡 口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大渡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 8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2 -大渡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61 号)等有关文件
2、规定,结合大渡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可支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第三条 社会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补助超过项目总投资 20%,或者绝对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项目也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 政府投资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决策、建 设、监管、使用” 四分开原则;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
3、主要职责:(一)区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的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开展政府重大投资项- 3 -目稽察。(二)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审核;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财 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结算、决算进行评审;督促业主对完工项目按国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三)区城乡建委负责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及审批;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负责政府项目竣工备案。(四)区审计局
4、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五)区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六)国土、规划、环保、档案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七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审批程序,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 工程。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 4 -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
5、府投资储备项目库。第九条 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执行。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从储备库中选取项目报区发改委汇总编制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根据投资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要求、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报区政府批准下达。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根据大渡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向区发改委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大渡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外的项目需附政府办公会或相关会议纪要),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及相关分管区领导签署意见之后,报区发改委审批。区发改委实行项目
6、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审批。对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合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审批。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半年内,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明确资金来源后报区发改委审批,并提供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审批意见,拟实行 BT 模式的项目还- 5 -须按相关规定专章编制 BT 融资建设方案,无权限审批的转报市发改委审批。区发改委组织咨询评估,3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区发改委牵头商区财政局经相关分管区领导签署意见后予以批复
7、,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予以批复。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及审批。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和建设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后报区城乡建委审批。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概算的编制及审批。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报区发改委审批。区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后,3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商区财政局经相关分管区领导签署意见后批复,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批复。投资概算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和实施。第十四条 审定后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 10%或超过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
8、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和建设资金。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及备案。项目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严格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 6 -查,审查合格后报区城乡建委备案。建设中若发现因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项目单位应追究设计单位和审图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实行审查制。项目单位应将审定的施工图和编制好的预算书等资料交区财政局申请预算审查,经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后批复。中介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应对
9、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的执行情况专项说明。经核准的项目预算是工程招标投标的最高限价。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招标制。项目单位应当依照可研批复中核准的内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进行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标文件备案制、招标公告发布制、中标结果公示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制和施工合同备案制,评标专家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达到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项目业主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未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业主单位应采取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承包合同中的
10、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按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进行签订。未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7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必须经区发改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项目单位对已经由区发改委核准的招标内容提出变更,应向区发改委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招标内容核准手续。变更为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区发改委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开工前,项目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第二十条设计变更和投资概算的调整及审批。在施工过程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因技术、水文、地质
11、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引起项目投资变化的,项目单位需事前向有关单位报批,提供相关资料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内容和额度。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后进行审批。变更额度在合同价 10%以内,且累计未超总投资概算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审批后实施;累计超过合同价 10%以上或总投资概算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制。项目单位须
12、按要求将工程建设前期、设计、施工、竣工各阶段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8 -并建立以项目为单位的专帐核算制度。项目完工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或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 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项目建成后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实行区城乡建委为主办部门,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公安消防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在征求协办部门书面意见后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变更的项目不予验收。项目未经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结算。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结(决)算审查制。项目单位在工
13、程竣工验收后,将结算资料提交区财政局,其审查结果作为支付工程款和资产入账的依据,审查结果应对概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专项说明。纳入区政府重点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的报区审计局;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实行备案抽查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试使用后 3 个月内,将自查结果报送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发现自查结果不实的,可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项目单位应暂停拨付工程尾款。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9 -未按有关规定进
14、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各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第二十七条 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三)施工单
15、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七)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10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 5 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第二十八条 实行公示制。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九条 加强项目资
16、金的监管。区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针对每个项目单独建账,同时应按基本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账务处理。项目业主单位应按季编制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收支使用季报表,于次季第一个月的 5 日前分别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当根据项目资金安排计划、项目业主单位编报的月度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和拨款渠道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对下列情况区财政局可不予拨款:(一)申请拨款资料不全,无法审核;(二)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三)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工程费用超合同价,未按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