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公司章程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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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达州市公司章程示范文本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公司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发展达州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XXXXXXXX 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达州市 XXXX第四条 公司由 XX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 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

2、XXX。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七条 营业期限:XXX 年或长期。第 二 章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组 织 建 设- 2 -第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按要求开展党的活动,发挥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第九条 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四)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五)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六)加强自身建设。第十条 党组织应按期换届,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和选举结果应报同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综合党委初审和同级非公经济和

3、社会组织工委审批。 第十一条 党员教育管理主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三会一课 ”制度。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 1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 1 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 1至 2 次,每季度上 1 次党课。(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支部每年开展 1 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党性分析,对党员进行评议,确定评议等次。稳妥慎重处置不合格党员。支部每半年召开 1 次党员组织生活会。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召开。- 3 -(三)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与每名党员都要谈心,支部委员要相互谈心,党员彼此之间也要谈心。制定谈心日志表,党支部书记每年与所属党员至少进行 2 次谈心谈话。第十二条 党组织

4、应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建设固定活动场所,达到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 六有 ”标准。公司应为党组织活动提供经费保障。第 三 章 注 册 资 本 、 认 缴 出 资 额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XXXX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十四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比例、认缴期限一览表。(单位:万元)认缴情况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认缴比例 认缴期限XXX X年 X月 X日前XXX X年 X月 X日前合 计- 4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

5、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 四 章 股 东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转 让 出 资 的 条 件第十七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八条 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

6、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5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九条 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二十条 出资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7、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 五 章 公 司 的 机 构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资 格 和 义 务- 6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

8、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二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

9、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 7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八条

10、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8 -

11、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 六 章 股 东 会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

12、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聘任或解聘经理;(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13、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第 七 章 执 行 董 事 、 经 理 、 监 事- 10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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