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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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佛山市高明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解决我区人才居住问题,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增强我区人才吸引力,根据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创新发展的意见的 (明发201622 号) 和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人才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明府办 2016133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才安居采取人才安居房租赁(含个人租赁和企业租赁)、租房补贴和安家补贴三种方式,三种方式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和安家补贴申请对象及申请程序按照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房,指由上级资金、区、

2、镇(街道)政府财政资金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筹集实物,用于解决我区人才安居所需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条 各类社会投资主体依据相关政策在产业园区及人才密集、生活和交通便利的区域投资建设的人才安居房,可由投资 2 主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申请分配实施方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执行。第五条 职责分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安居房租赁的申请、受理、分配和监督等工作。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重建代建板块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安居住房的规划、建设工作;国土板块负责审核人才安居申请人的房产情况;住建板块负责审核人才安居申请人享受我区住房优惠政策情况,定期发布市场租金指导价。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

3、责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人才安居房的筹集、装修及配备基本生活设施;负责做好人才安居房的租赁、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落实人才安居保障所需资金,监督人才安居资金的使用情况。区流管办:配合做好人才安居房入住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把人才安居房的租赁管理纳入出租房管理范围,进行统一登记备案。其他投资主体:负责所投资人才安居房的建设、装修、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及日常维护管理,做好所投资的人才安居房的分配、管理等工作。负责依据本办法制定承租人人才安居房准入条 3 件和分配方案,配合做好所投资的人才安居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等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六条 申请租赁人才安居房的人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才;2.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中级技工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的人才;3.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获得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人才。(二)申请人不属于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下同)在我区无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区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认定评定为我区高层次人才的除外;正在领取租房补贴但未满补贴享受期的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安居房的,租赁优惠期应减去领取补贴时间); 4 (五)在我区工作,并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

5、(六)根据人才安居房申请要素表积分满 15 分及以上。第七条 申请租赁人才安居房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获省、市创新人才团队立项的团队所在企业;2.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业;3.建有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站(含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4.我区重点培育企业;5.高新技术企业;6.认定评定我区大型骨干企业;7.建有人才联络点的企业(二)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与营运总部均在我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登记纳税的合法经营企业。(三)所从事的产业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向,符合职能部门的管理规范要求。 5 (四)入住企

6、业租赁人才安居房的人才,需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五)点条件。第八条 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承租人才安居房,其配偶、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人才安居房。第三章 申请、分配程序第九条 人才安居房租赁个人申请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申请人需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1.佛山市高明区人才安居租赁申请表;2.高明区人才安居评分要素表;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6.提供在

7、本区工作缴纳社保的证明;7.积分审核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6 (二)审核: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资料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评分,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协助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情况及住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进行审核。(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情况和审核意见、得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对公示申请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四)分配: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房源情况和计分排序高低情况进行分配,原则上高层次人才给予分配套间房源,其

8、他人才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配租。分配过程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发放佛山市高明区人才安居租赁通知书,申请人凭佛山市高明区人才安居租赁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住房产权单位或政府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 人才安居房租赁企业申请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企业需统一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拟入住人才安居房的人才的以下材料:1.佛山市高明区人才安居租赁申请表; 7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4.提供在本区工作缴纳社保的证明。(二)审核:区人才工作

9、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资料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协助对企业人才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情况及住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进行审核。(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情况和审核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对公示申请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四)分配: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房源情况和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分配。分配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发放佛山市高明区人才安居租赁通知书,申请人凭佛山市高明区人才安居租赁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住房产权

10、单位或政府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四章 租赁管理 8 第十一条 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一)已分配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二)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第十二条 人才安居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确定。认定为区高层次人才的,按当年租金基准价给予 80%的优惠,其他人才和企业的给予 50%优惠。租赁期间,若承租人被认定为区高层次人才的,次月可享受高层次人才租金优惠。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人才安居房,其租金标准由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但不得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报区人才

11、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 人才安居房产权部门按照 “简约、适用、环保”原则进行装修,酌情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第十四条 承租人可按实际需要自行开通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各项业务并负担相关费用。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网络费、垃圾处理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第十五条 承租人需一次性缴纳住房押金,及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网络月租费、电话费、垃圾处理费、物 9 业管理费等住房日常开支费用。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

12、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住房押金待租期结束时视履约情况给予相应返回。第十六条 租赁期限不超过 3 年,特殊情况需继续租住的,须由承租人提前 3 个月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再行续签,续租时间不得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在租住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租住:(一)租住人由单位或个人解决了住房的;(二)租住人调离本区,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 3 个月内未在我区重新就业的;(三)租住人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 3 个月或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累计 6 个月以上的;(四)租住人无正当理由空置住房 6 个月以上的;(五)租

13、住人违反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六)租住人擅自将人才安居房转租、转借、转让、改变住房用途或住房结构,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七)租住人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租房资格的;(八)租住人利用人才安居房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10 (九)租住人主动退租的;(十)人才安居房进行改造或其他需要停止租住的情况。第十八条 承租人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承租人自动提出退租或租住合同期满的,承租人应自收到解除租赁合同或者终止租赁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清退私人物品,通知住房产权单位或政府委托的管理单位查验房间并办理退房等相关手续。第十九条 对有弄虚作假、利用人才安居房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的,人才安居房管理部门有权即时收回住房,按市场租金价追回租金差额,并取消其今后申请人才安居的资格。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不可以同时享受。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可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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