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银发【2009】1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就抵押林权优先受偿。第四条 在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