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诸暨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诸政发 201650 号)精神,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绍银发201670 号)和诸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在诸暨市范围内,由市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市财政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 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第四
2、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人民银行诸暨市支行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综合评定。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相结合的原则,由商业银行自主发放。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申请一次一类贷款。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第七条 建立诸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 2 -员包括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诸暨市支行等,共同研究解决贷款申请、办理、代偿、核销、追偿等过
3、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及诸暨市户籍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 ”),且符合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诸暨市范围内初次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 3 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重点人群 ”可以申请一类 和二类贷款,其他对象只能申请二类贷款。第九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招用“重点人群 ”
4、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 工总数 20%以上(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0%以上);(二)与上述职工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条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优先用于支持信息经济、环保、- 3 -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创业项目。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不超过 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重点人群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 50万元的创业担保
5、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 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第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点不超过 3 个百分点。第十四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第四章 贷款担保和办理第十五条 一类贷款只能由创业担保基金存放的银行发放。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 5 倍,创业担保贷款的到期还款率达到 95%以上的可适当扩大倍数,但最高不得
6、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 10 倍。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可视情况要求一类贷款借款人追加担保或提供反担保,对资信情况较好的借款人应尽可能降低担保和反担保要求,对贷款金额 10 万元(含 10 万元,下同)以下的借款人免除追加担保和反担保。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填写诸暨市创业担保贷- 4 -款资格认定表(附件 1),向创业地所在镇街人力社保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营业执照;(2)身份证;(3)“重点人群” 身份 证明材料(包括在校大学生在 读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复退军人证书、残疾证等)。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填写诸暨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
7、定表(附件 2),向创业地所在镇街人力社保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招用“重点人 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复退军人证书、残疾证等);(2)“重点人员” 缴纳 社会保险证明;(3)小微企业上年度 12 月份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利润表、企业财务信息采集表。第十九条 镇街人力社保所在每月 30 日之前将申请材料初审并汇总后送交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借款对象资格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汇总后送交经办银行。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创业项目、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的调查和审
8、核工作,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创业贷款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担保意见书,同时将相关资料送交担保基金管理机构,- 5 -由担保基金管理机构与贷款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担保的,申请人可采取商业性担保方式。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第五章 贷款贴息、代偿和核销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市财政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一)对“重点人群 ”按 贷款实际发放利率 给予全额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
9、贷款基准利率加 3 个百分点;(二)对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50%贴息;(三)创业担保贷款本金逾期或发生欠息的,不给予贴息;(四)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第二十四条 “重点人群 ”的贷款贴息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经办银行。每季结息后,由经办银行将结息报表和相关资料一式二份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意见,向经办行核拨贴息资金。第二十五条 小微企业借款人的贷款贴息,按照“先付后补”的原则办理。每年 1 月 15 日、7 月 15 日前,借款人凭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及诸暨市小微企业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3)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10、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意见,向申请人核拨贴息资金。第二十六条 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到期后借款- 6 -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对贷款额度10 万元以下、逾期 3 个月以上的一类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在1 个月内全额代偿(含贷款期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下同);对贷款额度在 10 万元以上、逾期 3 个月以上的一类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在 1 个月内按 80%代偿。第二十七条 代偿由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担保基金管理机构从担保专项基金中划拨代偿。申请代偿须提供以下资料:(1)诸暨市创业担保贷款代偿
11、审批表(附件 4);(2)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3)核定的担保贷款额度标准通知单;(4)借款人相关资料。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 放贷款金额)达到 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人民银行诸暨市支行、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 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第二十九条 担保基金代偿具有反担保或其他形式担保的贷款后,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对反担保人、其他担保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执行后仍存在实际损失的,可以作为坏账直接核销。第三十条 发生风险的一
12、类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每月至少上门催讨 1 次。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 7 -偿。第三十一条 贷款逾期超过 1 年的,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启动核销程序,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诸暨市创业担保贷款逾期(呆账)核销申请表(附件 5),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核销手续。第六章 部门职责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诸暨市支行负责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
13、沟通和共享。做好征信系统管理和查询工作,为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第三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工作。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市人力社保局要确定专门人员,通过“全省创业 担保贷款数据平台 ”实现部门 数据共享,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创业担保基金,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
14、款金融产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 8 -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积极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加强创业贷款数据信息统计报送,按月向人民银行诸暨市支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诸暨市支行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定期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评估和检查,并视情况实施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根据需要可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
15、款业务进行外部审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人民银行认定后,可参照本细则开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诸暨市支行、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诸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1:- 9 -诸暨市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男 女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人员类别 在校大学生 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复退军人 残疾人 实体注册名 称营业证照编号营业执照注册地 经营地址经营范围 注册日期申请额度 申请期限 贷款种类 一类贷款 二
16、类贷款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均真实,并保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还款。申请人: 年 月 日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意见 经办人: (盖章)年 月 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意见 经办人: (盖章)年 月 日市人力社保局经办机构审批意见 (盖章)年 月 日注 : 本 表 一 式 3 份 , 人 力 社 保 局 经 办 机 构 、 经 办 银 行 、 担 保 机 构 各 1 份 ; 附件 2:- 10 -诸暨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 业 名 称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法 定 代 表 人身 份 证 号 码法 定 代 表 人人 员 类 别在
17、校大学生 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复退军人 残疾人 其他人员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经 营 场 所 地 址企 业 类 型 经 营 项 目开 户 银 行 帐 号联 系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目 前 职 工 总 数 招 用 “重 点 人 群 ”职 工 总 数占 现 有 职工 总 数 的比 例招 用 符 合 条 件 人员 办 理 就 业 登 记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险 费 情 况市 人 力 社 保 局 经办 机 构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注 : 1、 “企 业 类 型 ”、 “经 营 项 目 ”等 项 内 容 根 据 工 商 登 记 证 照 填 写 ;2、 本 表 一 式 3 份 , 人 力 社 保 局 经 办 机 构 、 经 办 银 行 、 申 请 企 业 各 1 份 。附 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