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检验检疫局投诉举报处置和信息公开办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本局)投诉举报处置和信息公开办理工作,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12365 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设应用的实施意见和浙江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 12365 投诉举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浙检法2014 192 号 )的规定精 神 ,制 定 本规 范 。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提供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的行为。本规范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向申请人提供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
2、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工作。第三条 本局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网络平台、电话、传真、短信、来访等方式接收的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申请,以及上级部门指定办理、其他单位合法移交的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事项,按照本规范处置。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法制处为本局投诉举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审查,对受理事项的处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对投诉举报处理文件和信息公开答复函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处应加强对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指导。第五条 办公室为本局信息公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查,对受理事项的办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对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答复函进行文稿审核。办公室应建
3、立信息公开模板库,加强对信息公开办理工作的指导。第六条 本局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涉及产品或者业务的处理/办理责任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负责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具体处理,包括调查取证、答复行文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对信息公开进行具体办理,包括对拟公开信息的溯源、采集、汇总和整理,信息公开答复行文及其他相关工作。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涉及跨境电商业务的,电商处为承办部门;涉及其他业务的,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为承办部门。第七条 本局办事 处和其他与所处理 /办理的投诉举报、信息公开事项关联的部门,根据承办部门的要求,做好协助、配合工作。第三章 投诉举报处置程序第八条 投诉举报由法制处统一接收,
4、其他部门接收的投诉举报,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转交法制处。第九条 法制处接收投诉举报后,负责登记,填写投诉举报登记/受理表(附件 1),并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第十条 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投诉举报信息,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方;(二)有具体的投诉举报事实;(三)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投诉举报内容的,不予受理。对基本信息不齐全的投诉举报,应当要求投诉举报人进一 步 提 供 材 料 或 信 息 ,投 诉 举 报 人 无 法 联 系 或 拒 绝 提 供 的 ,不予 受 理 。第十二条 对属于本系统其他检验检疫单位管辖
5、范围的,应当报请浙江检验检疫局投诉举报处置部门移送相关检验检疫单位。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或受理投诉举报后经调查发现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的投诉举报件,可以报请由浙江检验检疫局管辖。第十三条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起 3 个工作日内,法制处通过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附件 2)或者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 3)形式告知。无法以告知书形式告知的,按照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方式告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还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四条 法制处统一负责投诉举报事项的移送工作,填写投诉举报件移送函(附件 4),并连同投诉举报件材料、相关调查材料移交有权管辖
6、机关。对确定移交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相关情况及管辖单位的联系方式。第十五条 对确定受理的投诉举报,由办公室统一录入局内部行政办公系统;法制处同时填写投诉举报交办单(附件 5),经法制处负责人批准后,与相关投诉举报材料一并交承办部门办理。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自接到法制处交办单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工作,在接到法制处交办单后 15 日内调查完毕。承办部门在调查完毕当日,应当将调查报告、证据清单及所附证据一次性报法制处。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诉举报人反映的事实是否存在;(二)本局对投诉举报涉及的商品实施检验检疫及出证的情况;(三)投诉举报的理由不成立或者对政策、法规、业务
7、知识理解有误的,我局的理由或者理解;(四)其他经过调查应当报告的内容。以上报告内容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第十七条 法制处负责对承办部门的调查报告和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分为成立、不成立和要求补充调查。第十八条 审查意见为成立的,承办部门在 2 个工作日内拟定回复投诉举报人的答复文稿,并通过内部行政办公系统行文,法制处负责行文的合法性审查(会签),由承办部门分管局领导签发。审查意见为不成立的,由承办部门重新调查。审查意见为补充调查的,由承办部门按照要求补充调查事实和补充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日内办结。对于复杂的投诉举
8、报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承办部门应当填写投诉举报延期办理审批表(附件 6),经法制处审核、法制部门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 30 日。行 政 处 罚 办 理 和 检 验 、检 疫 、检 测 时 间 不 计 入 投 诉 举 报 处理 期 限 。第二十条 根据投诉举报信息或在调查中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法的,承办部门应当在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线索10 日内向法制处申请立案。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当将立案情况和案件处理结果在投诉举报答复函中一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二十一条 答复投诉举报人的文件由承办部门寄送,寄送凭证交法制处存档。寄送原则上采取挂号信或者 EMS 方式,无故
9、不得采用其他方式。寄送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完成。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应当予以奖励的,由法制处提出奖励意见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办理。第四章 信息公开办理程序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 统一接收信息公开申请,其他部门接收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转交办公室。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 负责对信息公开申请初审,认为应当公开信息的,根据相关信息涉及的产品、业务关系确定承办部门,并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行政办公系统交承办部门办理信息公开事宜。第二十五条 承办 部门应当在收到办理要求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拟公开信息的溯源、采集、汇总和整理,并拟定回复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答复文稿。第二十六条 信息所
10、在部门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办理事宜的,应当向办公室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的期限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批准延期办理后,办公室将延期情况告知信息公开申请人。第二十七条 答复文稿经法制处合法性审查和办公室核稿后,由信息所在部门通过内部行政办公系统行文,办公室和法制处会签,由信息所在部门分管局领导签发。第二十八条 回复申 请人的文件由信息所在部门寄送。寄送凭证交办公室存档。寄送原则上采取挂号信或者 EMS 方式,无故不得采用其他方式。寄送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完成。第五章 回避与保密第二十九条 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三十条 投诉举报人对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工作
11、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由法制处分管局领导决定被申请回避人是否回避。第三十一条 处理投 诉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在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举报,以及办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办公室和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杭州检验检疫局 12365 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检办2012 29 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 外单位请求我局协助调查的办理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附件:1.投诉举报登记/受理表 2.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 3.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4.投诉举报件移送函5.投诉举报交办单 6.投诉举报延期办理审批表7.投诉举报处理表附件 1投诉举报登记/受理表编号:杭检投诉 号投诉举报人 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内容:记录人: 年 月 日受理意见:受理人: 年 月 日投诉举报处置部门审核:负责人: 年 月 日分管局领导审批:局领导: 年 月 日备注:1. 分管局领导为法制工作分管局领导;2. 本表中编号填写,格式如: 2013 01 号。附件 2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关于 的投诉举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决定受理。联系人: , 联系电话: 。特此告知。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