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转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住房消费提取第一条 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发生以下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租赁住房;(四)装修自住住房的;前款规定中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或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无合法产权的自住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