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及时申请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关键 张某原是某厂的职工,1996年8月在上班期间摔伤,当时被诊断为“右髋部软组织损伤”,经过修养后正常上班,所以当时车间里并没有按工伤上报厂里。1999年8月,张某因为髋部疼痛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张某坚持认为是三年前的工伤所致,而厂里则否认这一观点。XX年7月,该厂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第3条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这下张某与厂方的矛盾激化,张某认为自己与厂方之间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厂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再者自己是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对此,门头沟区劳动局于XX年1月做出鉴定,认定张某1996年在工作中摔伤,造成的“右髋部软组织损伤”属于工伤。而6个月后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出具了内容完全相反的鉴定书,认为右髋部软组织损伤不能引起股骨头坏死,张某不享受工伤待遇。近日,张某来到军庄镇司法所,请求法律帮助。司法助理员了解情况后指出,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申请仲裁的期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