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属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doc

上传人:da****u 文档编号:1194397 上传时间:2018-12-18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镇江市市属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镇江市市属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镇江市市属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镇江市市属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镇江市市属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镇 江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镇江市教育局镇 教 发 2010104 号关 于 印 发 镇 江 市 市 属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市 属 各 学 校 (单 位 ):现 将 镇 江 市 市 属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镇 江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镇 江 市 教 育 局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七 日主 题 词 : 教 育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管 理 意 见镇 江 市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2010 年 8 月 17 日 印 发2镇 江 市

2、 市 属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为 规 范 市 属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建 立 和 完 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管理 制 度 ,推 动 以 实 行 聘 用 制 和 岗 位 管 理 为 重 点 的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根 据 江 苏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江 苏 省 幼 儿 园 、中 小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苏 人 社 (R)通 200929 号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省 编 办等 部 门 关 于 核 定 中

3、小 学 教 职 工 编 制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苏 政 办 发2002113 号 )、市 委 办 公 室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镇 江 市 事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镇 办 发 200983 号 )精神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现 就 市 属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提 出 以 下 实 施 意见 :一 、 适 用 范 围(一 )市 属 学 校 以 及 教 研 室 、电 教 馆 、少 年 宫 、青 少 年 活 动 中心 等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统 称 市 属 学 校 ,下 同 )适 用 本 实 施 意 见

4、。(二 )上 述 学 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职 员 )和 工 勤 技能 人 员 ,分 别 纳 入 相 应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二 、 岗 位 设 置 原 则事 业 单 位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制 度 变 革 和 创 新 ,各 市 属 学 校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科 学合 理 地 设 置 教 职 工 岗 位 :(一 )依 法 设 岗 。各 市 属 学 校 应 当 在 编 制 员 额 范 围 内 ,根 据 国家 和 省 市 规 定 的 岗 位 设 置 权 限 、程 序

5、 和 经 核 准 的 结 构 比 例 、最 高岗 位 等 级 设 置 岗 位 ,不 得 违 反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3(二 )按 需 设 岗 。各 市 属 学 校 应 当 在 核 定 的 岗 位 总 量 、结 构 比例 和 最 高 岗 位 等 级 内 ,按 照 单 位 功 能 、职 责 、任 职 条 件 、任 务 和岗 位 等 级 等 设 置 岗 位 。(三 )提 高 效 能 。各 市 属 学 校 应 当 结 合 单 位 的 社 会 功 能 定 位 和公 益 目 标 任 务 ,立 足 优 化 人 员 结 构 、提 高 服 务 效 能 、提 升 竞 争 能力 、降

6、 低 运 行 成 本 等 综 合 目 标 设 置 岗 位 。(四 )动 态 调 整 。各 市 属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社 会 事 业 发 展 、单 位 功能 调 整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权 限 ,适 时 对 岗 位 设 置 方案 和 岗 位 说 明 书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确 保 岗 位 适 应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需要 。三 、 岗 位 类 别各 市 属 学 校 岗 位 分 为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和 工 勤 技 能 岗位 三 种 类 别 。(一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指 承 担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具 有 相

7、应 专 业 知 识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的 工 作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分 为 主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辅 助 系 列 专 业 技术 岗 位 。主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为 教 师 岗 位 ,指 具 有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职 责和 相 应 教 师 资 格 与 相 应 能 力 水 平 要 求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辅 助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主 要 包 括 工 程 实 验 、图 书 档 案 、财 务会 计 、电 化 教 育 、卫 生 保 健 等 具 有 教 学 辅 助 工 作 职 责 的 专 业 技 术岗 位 。

8、4(二 )管 理 岗 位 指 担 负 领 导 职 责 或 管 理 任 务 的 工 作 岗 位 。管 理岗 位 的 设 置 ,按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确 定 。科 级 单 位 领 导 岗 位 按 市编 办 关 于 核 定 科 级 事 业 单 位 领 导 职 数 的 通 知 (镇 编 办 200951号 )的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处 级 单 位 按 市 委 组 织 部 的 有 规 定 设 置 。(三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指 承 担 技 能 操 作 和 维 护 、后 勤 保 障 、服 务等 职 责 的 工 作 岗 位 。市 属 学 校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根 据 教 学

9、科 研 和 日 常 运 行 等 需 要 设置 ,可 实 现 社 会 服 务 的 一 般 性 劳 务 工 作 ,不 再 设 置 相 应 的 工 勤 技能 岗 位 。各 类 岗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由 市 教 育 局 按 省 、市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结合 我 市 实 际 ,另 行 制 定 。四 、 岗 位 总 量 与 结 构 比 例(一 )岗 位 总 量市 属 学 校 岗 位 总 量 根 据 核 定 的 教 职 工 编 制 数 和 正 式 在 编 人员 数 量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并 根 据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学 校 编 制 数 ,普 通 高

10、 中 按 教 职 工 与 学 生 之 比 1:12.5,初 中 按教 职 工 与 学 生 之 比 1:13.5,职 业 学 校 按 教 职 工 与 学 生 之 比 1:11确 定 。(二 )岗 位 类 别 比 例普 通 中 学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岗 位 占 岗 位 总 量 的 85%以 上 ,其 他岗 位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5%。寄 宿 制 学 校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可 适 当 增 加 管 理 岗 位 和 工 勤 技 能岗 位 。5目 前 不 符 合 上 述 结 构 比 例 的 单 位 ,要 逐 步 优 化 教 职 工 队 伍 结构 ,力 争 三 年 内 达 到 这 一

11、 比 例 。(三 )岗 位 等 级 比 例1.专 业 技 术 岗 位教 师 岗 位 分 为 11 个 等 级 ,最 高 等 级 是 正 高 级 三 级 岗 位 。根 据市 属 学 校 发 展 的 需 要 ,在 充 分 考 虑 现 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结 构比 例 的 基 础 上 ,对 不 同 类 型 、层 次 和 性 质 的 学 校 ,实 行 不 同 的 结构 比 例 标 准 。普 通 高 中 、职 业 学 校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专业 技 术 职 务 结 构 比 例 为 :1-3:20-40:25-40:25-40;初 级 中 学 中 正高 级 、副

12、 高 级 、中 级 和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结 构 比 例 为 :1-2:15-25:45-55:35-45。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应 以 教 师 岗 位 为 主 体 。教 师 岗 位 中 ,正 高 级 三 级 、四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3:7;副 高级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2:4:4;中 级 八 级 、九 级 、十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3:4:3;初 级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为 5:5。辅 助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最 高 等 级 应 低 于 教 师 岗 位 最

13、高 等级 ;高 级 岗 位 比 例 按 本 单 位 教 师 高 级 岗 位 比 例 降 低 510 个 百 分点 确 定 ;中 级 岗 位 比 例 按 不 高 于 本 单 位 教 师 中 级 岗 位 的 比 例 确 定 。2管 理 岗 位管 理 岗 位 最 高 等 级 、各 级 岗 位 职 员 数 量 ,根 据 学 校 的 规 格 、规 模 和 隶 属 关 系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和 权 限 确 定 。3工 勤 技 能 岗 位6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最 高 等 级 和 结 构 比 例 按 照 岗 位 等 级 规 范 、技能 水 平 和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14、 。普 通 工 岗 位 不 分 等 级 。工 勤 技 能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技 术 工 岗 位 的 总 量 占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一 般为 25%左 右 ,一 级 、二 级 技 术 工 岗 位 总 量 占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总 量 的比 例 控 制 在 5%左 右 。其 中 一 级 、二 级 岗 位 主 要 在 专 业 技 术 辅 助岗 位 承 担 技 能 操 作 和 维 护 职 责 等 对 技 能 水 平 要 求 较 高 的 领 域 设置 。五 、 岗 位 设 置 程 序 与 管 理岗 位 设 置 实 行 核 准 制 度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15、 程 序 和 管 理 权 限 进行 审 核 。各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一 )制 定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填 写 岗 位 设 置 审 核 表 ,报 市 教 育 局审 核 、市 人 社 局 核 准 。(二 )在 核 准 的 岗 位 总 量 、结 构 比 例 和 最 高 等 级 限 额 内 ,制 定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编 写 岗 位 说 明 书 。(三 )充 分 听 取 教 职 工 对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的 意 见 ,经 学 校 党政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研 究 ,提 交 教 代 会 讨 论 通 过 。(四 )组 织 实

16、施 。学 校 根 据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积 极 稳 妥 实 施岗 位 设 置 和 人 员 聘 用 工 作 。单 位 完 成 岗 位 聘 用 后 ,按 规 定 经 教 育局 初 审 后 报 人 社 局 审 核 备 案 。经 核 准 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不 同 类 别 间 的 岗 位不 得 相 互 挪 用 ,同 一 类 别 中 高 一 等 级 岗 位 聘 用 未 满 的 ,根 据 需 要可 并 入 低 等 级 岗 位 聘 用 。学 校 因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调 整 岗 位 设 置 方案 的 ,应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变 更 核

17、 准 。7六 、 岗 位 聘 用 与 管 理(一 )学 校 要 在 核 定 的 岗 位 总 量 和 结 构 比 例 内 ,按 照 岗 位 设 置实 施 方 案 ,根 据 按 需 设 岗 、竞 聘 上 岗 、按 岗 聘 用 的 原 则 ,自 主 开展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各 学 校 要 制 定 聘 用 办 法 、规 范 聘 用 程 序 、健 全聘 用 组 织 、完 善 监 督 机 制 ,确 保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的 公 开 、公 平 、公正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与 岗 位 聘 用 相 结 合 的 用人 制 度 。(二 )市 属 学 校 岗 位

18、 聘 用 时 ,受 聘 人 员 须 满 足 省 市 文 件 规 定 的岗 位 任 职 条 件 。首 次 聘 用 时 ,正 高 级 教 师 原 则 上 聘 用 四 级 岗 位 。待岗 位 管 理 制 度 正 常 入 轨 运 行 后 ,再 根 据 相 应 的 程 序 和 条 件 聘 用三 级 岗 位 。正 高 级 教 师 三 级 岗 位 聘 用 人 选 ,由 各 市 推 荐 ,省 教 育厅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评 审 通 过 的 由 学 校 聘 用 。副 高 级 教 师 五 级 岗 位人 选 ,按 规 定 , 由 学 校 组 织 评 审 ,经 教 育 局 初 审 、人 社 局 审 核 同意

19、后 聘 用 。教 师 四 、七 、十 、十 二 级 岗 位 仍 按 照 现 行 的 教 师 职 务评 审 办 法 评 审 ,评 审 通 过 的 由 学 校 聘 用 。其 他 高 级 、中 级 、初 级内 部 不 同 等 级 岗 位 由 学 校 根 据 单 位 岗 位 实 施 方 案 的 办 法 进 行 聘任 ,聘 任 结 果 报 教 育 局 备 案 。教 师 高 级 岗 位 聘 用 应 向 优 秀 班 主 任和 其 他 优 秀 教 师 倾 斜 。具 体 岗 位 聘 用 程 序 按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管 理 岗 位 的 聘 用 工 作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的 规 定 执

20、 行 。(三 )学 校 与 受 聘 人 员 应 当 在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签订 聘 用 合 同 ,明 确 受 聘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工 作 条 件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岗 位 纪 律 、聘 用 合 同 变 更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条 件 以 及 聘 用 合 同 期 限等 方 面 的 内 容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内 调 整 岗 位 的 ,应 当 对 聘 用 合 同 的8相 关 内 容 作 出 相 应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前 ,各 学 校 应 按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和 受 聘 人 员 的 履 职 情 况 认 真 考 核

21、,及 时 作 出 续 聘 、岗 位 调 整等 决 定 。(四 )学 校 进 行 岗 位 设 置 和 岗 位 聘 用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不 得 突 破核 准 的 结 构 比 例 。首 次 岗 位 设 置 时 ,现 有 人 员 的 结 构 比 例 已 经 超过 核 准 的 结 构 比 例 的 ,应 通 过 自 然 减 员 、调 出 、低 聘 或 解 聘 的 办法 ,逐 步 达 到 规 定 的 结 构 比 例 。尚 未 达 到 核 准 的 结 构 比 例 的 ,要严 格 控 制 岗 位 聘 用 数 量 ,根 据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要 求 和 人 员 队 伍 状况 ,逐 步 到 位 。(

22、五 )各 市 属 学 校 应 按 照 核 定 的 岗 位 总 量 、结 构 比 例 、最 高 等级 聘 用 教 师 ,满 足 教 育 教 学 和 课 程 设 置 对 各 级 各 类 岗 位 教 师 的基 本 需 求 。对 学 校 按 规 定 要 求 聘 用 的 人 员 ,经 教 育 局 和 人 社 局 审核 后 ,应 及 时 办 理 相 应 人 事 关 系 ,兑 现 工 资 待 遇 。(六 )市 教 育 局 将 按 照 省 市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核 准 的 学 校 岗 位 设置 方 案 ,依 法 加 强 对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和 人 员 聘 用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检查 。七

23、、 组 织 领 导 与 监 督(一 )市 属 学 校 要 高 度 重 视 ,加 强 领 导 ,成 立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作 领 导 小 组 ,要 充 分 发 挥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的 作 用 ,研 究 制 定 学 校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实 施 方 案 ,对 各 类 岗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工 作 标 准 、职 责 任 务 等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在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组 织 实 施 过程 中 ,要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岗 位 设 置 管 理9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发 现 重 大

24、 问 题 要 及 时 上 报 市 教 育 局 和 市 人社 局 。(二 )岗 位 设 置 工 作 是 市 属 学 校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重 要 组 成 部分 ,关 系 广 大 教 职 工 的 切 身 利 益 。学 校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要 坚 持 以 人为 本 ,开 展 深 入 细 致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要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切 实 提高 教 职 工 的 思 想 认 识 。要 按 照 积 极 、稳 妥 的 方 针 ,统 筹 协 调 各 方面 的 利 益 关 系 ,正 确 处 理 遇 到 的 矛 盾 和 问 题 ,确 保 改 革 平 稳 有 序进 行 ,维 护

25、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三 )各 单 位 在 岗 位 设 置 和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中 ,要 严 格 执 行 有 关政 策 规 定 ,坚 持 原 则 ,坚 持 走 群 众 路 线 。对 违 反 规 定 滥 用 职 权 、打 击 报 复 、以 权 谋 私 的 ,要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对 于 不 按 省 市 文 件 规定 进 行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单 位 ,市 教 育 局 、市 人 社 局 不 予 确 认 岗 位等 级 。情 节 严 重 的 ,要 对 相 关 领 导 和 责 任 人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按 照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26、 限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八 、 其 他 事 项其 他 直 属 单 位 按 照 关 于 印 发 镇 江 市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理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镇 办 发 200983 号 )精 神 ,根 据 单 位 社 会 功能 、职 责 任 务 、工 作 性 质 和 人 员 结 构 特 点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管 理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结 构 比 例 ,并 确 定 相 应 的主 体 岗 位 。(一 )主 要 以 专 业 技 术 提 供 社 会 公 益 服 务 的 事 业 单 位 ,应 保 证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占 主 体 ,其 比 例 一 般 不 低 于 单 位 岗 位 总 量 的 70 。10(二 )主 要 承 担 社 会 事 务 管 理 职 责 的 事 业 单 位 ,应 保 证 管 理 岗位 占 主 体 ,其 比 例 一 般 不 低 于 单 位 岗 位 总 量 的 55 。(三 )主 要 承 担 技 能 操 作 和 维 护 服 务 等 职 责 的 事 业 单 位 ,应 保证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占 主 体 ,其 比 例 一 般 不 低 于 单 位 岗 位 总 量 的55 。本 实 施 意 见 由 市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负 责 解 释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