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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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6.1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现根据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实行学制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第三条 各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第四条 全面实施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

2、的原则,建立省、市、学校三级管理网络。(审批权归属:省属学校由省教研所审批,市属学校由地市人社部门审批,学校管理部门应保持稳定,专人负责,如有人员变动需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备。)第二章 学制与入学、注册第五条 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学制年限原则上按以下规定:(一)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二)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专、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五年;(三)技师学制教育招收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具备相同或相近

3、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专、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六年;(四)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不脱产学制技工教育,须注册为非全日制,其修业年限可在上述层次技工学制教育规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一至三年。第六条 新生入学注册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 3 月 31 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 10 月 31 日。凡报读技工院校的新生,须持中考准考证、成绩单(或相关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填写信息采集表。直升生在

4、学校组织考试(笔试、面试)后,凭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办理入学手续。外国籍和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并且和其他没有获得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填写身份证号码时应编制统一的流水号报备。第七条 非全日制新生注册采取开班注册制,注册截止时间为开班后 30 日内,逾期未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 对于实施中级工、高级工、技师教学的学校,应实施分段注册或连读制注册,实施分段注册的学校应按照培养阶段分段申报招生计划,实施分段教学;毕业时按该注册学段能取得的最高学历办理毕业。实行联合办学的,以学生入学时实际就读学校为注册地并注明(联合办学)。根据培养计划发生就读学校变更的,应通过学籍变动,

5、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跨区域招收的学生以实际就读学校为注册地,按学校所在地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异地教学属于本校学籍管理,其注册地应为本校所在地。同一学生不得跨地、跨校重复注册。第九条 对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学校必须在截止日期前进行电子注册,并报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第十条 技工院校应当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程成绩表、实习期间考核鉴定表、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含录取通知书

6、、初中档案、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体检表、奖惩情况)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现代学徒制学生应有企业学徒合同及相关的学习信息。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等)及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二条 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取消学籍。(解释清楚身体状况不符合的情况:不适合于本专业学习要求,拒不改专业的情况)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

7、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应先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同时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同一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 (同一阶段:高中段等同于中级工阶段,高职段等同于高级工、技师阶段)学校的招生专业名称中开设的新专业名称、招生计划、实施性教学复函、毕业证书上的专业、招生简章和电子管理系统中的专业名称保持一致。学校开设的现代学徒制专业应和全日制专业一样报备专业名称、招生计划和实施性教学计划,同时也应保持专业名称的一致性。第三章 成绩与考核第十五条 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

8、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进行上述两方面的考核。第十六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操行考核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档案,毕业时,应进行操行总评。操行分按照成绩分为:优秀(90 分以上)、良好(89-80 分)、中等(79-70 分)、合格(69-60 分)、不合格(60 分以下)五等。学校各项评奖评优及任选学生干部的学生操行分必须达到优秀以上。对于操行总评不合格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处理。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籍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

9、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采用百分制,60 分及以上为合格。第十八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达标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对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给予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不合格课程,但又符合升学条件者,其不合格课程于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记入学籍卡时,应注明“补及”字样。第二十一

10、条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 考,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毕业前补考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不得参加次年补考。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考试成绩最迟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录入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系统数据库。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第二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学习的学校,必须上报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经省教研所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照意见进行调整实施)。在规定学分(必修+选修)修满 基础上,专业学分达到规定以上予以毕业,否则以结业处理。第四章 升级、留级、试读第二十五条 学

11、生每学年经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的,予以升级。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学年经补考仍有四门课程不合格,或跨学年经补考累计五门课程不合格者,应予留级或试读,留级或试读限一次。(补充试读条款)第五章 培养层次变更、转学、转专业第二十七条 为激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可建立学生培养层次变更机制。对低层次培养规格的优秀生,经本人申请,学校选拔,可进入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高一层次培养规格的专业就读。中级工晋升高级工、高级工晋升技师应在下厂实习前一个学期进行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一)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长远发展;(二)学生有某方面生理缺陷或患

12、有某种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三)学生留级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内进行,高级工、技师可以允许在第二学年内进行,但是一旦转专业,就不能做降级分流毕业处理;外校生(非本专业)转入,应降级至一年级。第二学年开始学生原则上(除同专业的技校生外)不得转学、转专业。已经享受过相应免学费、助学金年限的学生不再享受相应政策。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需由学生及其 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理由正当,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后,报双方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转专业需由学生及其监护

13、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理由正当,经学校同意在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 休学、复学、退学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一)、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二)、缺课(旷课除外)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三)、学生依法服兵役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管理由监护人复杂,学校应与其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责任进行约定。第三十二条 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交县级以

14、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对于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学生在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学生在休学期间,若在其他学校注册、学习,一经发现,直接予以退学。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一)学生一学年有五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或者累计六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做调整);(二)经留级的学生仍达不到升学条件;(三)一个学期内累计旷课 60 节及以上;连续旷课一周及以上 (四)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五)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六)应征入伍保留学籍退伍后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七)因身体

15、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八)严重违反纪律,屡教不改;(九)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十)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七章 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第三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积极提倡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学校应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应列入实施性教学计划,不得以工学交替为名变相安排、延长顶岗实习时间,顶岗实习时间不超过 1 学年。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期间,学

16、校应与合作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学校做好实习去向表和毕业去向表登记,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落实指导教师(师傅),明确职责,实行跟踪管理。实习结束后,应与合作企业依据工学计划和实施方案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鉴定,填写实习考核鉴定表,并将考核鉴定情况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 学生依法服兵役,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折算顶岗实习及有关课程的相应学分。服役期限与其顶岗实习时间相当。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嘉奖和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视其情节和态度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生的违纪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材料规范充实。分以下几点:1 处分材料包括三点,学生违纪处理情况登记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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