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吉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草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立足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优先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国防、人防需要,融合建设使用管理,提升城市功能和现代化水平。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实施管理办法,完善技术标准。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的投资和运营,人防工程建设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