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2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浙政办发201482 号文印发)和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国质检标联200984 号) ,现将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部门企业产品标准应当由企业向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需提交材料(一)初次备案和修订后备案: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备案申请表;3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标准编写模版可从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下载,具体路径:http:/
2、;4标准编制说明;5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6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资格证明(包括专家组成员名单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 5 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 3 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7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相符合的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组织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提供
3、相关的说明和材料。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实施许可制度的,应提供以下相应的证书或证明:(1)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备案证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2)消毒药械产品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药械还应提供卫生许可批件;(3)消防产品应提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出具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报告;(4)农药产品应提供企业核准或延续核准证明材料;(5)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产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证书。(二)备案后作修改或补充: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对技术内容需作少量修改或补充的,企业应当向备案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4、提出修改报告(不少于两份) 。修改报告应得到企业产品标准原审查专家组组长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签字同意。(三)复审后确定继续有效重新备案:1复审备案申请表;2标准纸质文本(不少于两份) ;3标准复审单(会议纪要) ;4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实施许可制度的,应提供有效的证书或证明(具体要求同上) 。(四)预备案: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预备案申请表;3标准纸质文本(不少于两份) 。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相关表式(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二)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三)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四)企业产品标准符合性承诺和一致性声明;(五)企业产品
5、标准修改报告;(六)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备案申请表;(七)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单(会议纪要) ;(八)企业产品标准预备案申请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本企业制订的以下企业产品标准已于 年 月 日批准发布,现申请备案。本企业保证该标准将得到有效实施。标准发布人(签字):企业(盖章):年 月 日企业名称 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 电 话地 址产品名称产品用途标准编号及名称申请备案标准采用标准编号及采标程度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材料审查意见:经办人:年 月 日备案编号:(盖章)年 月 日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编号及名称标准起草人工作概况(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如基本参数、技术要
6、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确定的依据等):标准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标准低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推荐性标准的内容和原因:(本表填写不下可另附页)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附专家意见签署表)标准编号及名称标准起草人审查会议或函审概况(时间、地点、审查专家组构成等):对标准的主要修改意见:审查结论(对标准是否予以通过,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标准的可靠性意见):企业:(盖章)年 月 日审查专家组:组长(签字):年 月 日(本表填写不下可另附页)附件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专家意见签署表(复印无效)审查标准编号(位置不够时,可附清单):表决意见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称 通过不 通
7、过签 字 联系电话企业产品标准符合性承诺和一致性声明本企业(名称) 所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名称、编号) 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相符合,主要技术项目的设置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名称、编号) 相一致,已经专家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发布。本企业对上述承诺和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年 月 日企业产品标准修改报告(企业发文号)本企业生产的 (产品名称) ,其标准 (标准编号)中的 (条款) ,因 (理由) ,改为 ,并经 (原审查专家组组长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意。特此报告,于 年 月 日起实施。审查人(签字): 企业(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案受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本表填写不下可另附页。附页经备案受理部门盖章方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