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师协会转籍、转所备案管理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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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转会、转所工作规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转会、转所工作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2017 年第 13 号公告)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2017 年第 31 号公告)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 (中税协发【2016】03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税务师转会,是指加入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 )的税务师经个人申请,会员关系由省税协转出到浙江省以外的其他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或由省

2、外注册税务师协会转入省税协的行为。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工作的个人会员转会,由申请人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经转出的事务所确认后,向转出地省税协申请办理转出手续,由转入事务所确认后,二个月内向转入地省税协申请办理转入手续。第三条 税务师转所,是指在浙江省范围内,税务师由原事务所转到另一个事务所的行为。税务师转所,应当2办理转所手续。第四条 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分所负责人)转会、转所、执业转非执业前,事务所应在办完工商、税务和行政登记变更后,到省税协办理变更团体会员证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分所负责人)手续后,方可办理转会、转所和执业转非执业。第五条 税务师转会

3、、转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在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终止或与事务所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事务所章程规定和其他相关协议约定,办完财务、人事、业务资料等相关事项的移交手续。(二)担任事务所出资人(合伙人)的执业税务师,已完成财产份额(出资)转让(退伙)手续,或者签订财产份额(出资)转让(退伙)协议;(三)未被要求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中税协、省税协等部门检查、调查。税务师提出转会、转所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给予办理转会、转所手续。第六条 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转会、转所手续:(一)受暂停执业处罚或处理期间,未到解除时间的;3(二)因执业行为受

4、到税务机关或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检查、调查,尚未做出检查或调查结论的; (三)事务所清算期间或清算终止,但尚未完成工商、税务等有关清算注销手续的股东(合伙人) ;(四)成为事务所的发起人(合伙人)未满 2 年,而该事务所仍在继续经营的;(五)执业税务师被批准转所后,自批准之日起不满 1年的;(六)执业机构的股东尚未办理完股权转让(退股)手续(除执业机构因故终止或被暂停执业时,与无关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人及税务师外)或未就股权转让(退股)事项与转出事务所达成书面协议的; (七)税务师自会员关系转入或者新入会之日起不满 6个月的;(八)与调离事务所的财、物、业务资料尚未移交清的;(九)未与转出事务所解

5、除劳动(聘用)关系的。第七条 执业税务师在办理转会、转所手续前,应解除与转出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关系,并按照事务所章程规定和其他相关协议约定,办理财、物、工作、人事、业务资料等相关事项的移交手续。 执业税务师为转出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在转会、4转所前应按照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范以及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先办理股权转让(退股)手续。第八条 执业税务师转会、转所应加入到另一家事务所执业,并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关系。若因筹办新的事务所需要办理转会、转所的,先将其关系转入筹办所(在工商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所) 。第九条 税务师转会、转所时,应当在转出与转入事务所盖章同意后的 20 个工作日

6、内, (转所核准时间均以协会签署同意的日期为准)到协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执业税务师转会至外省(市)应向协会提交以下资料:(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转会申请表1式 4 份(见附件 1);(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原件;(三)转出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税务师执业情况鉴定和与其账、物、工作、业务资料等交接及是否股东的书面证明(股东须附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执业税务师从省外转会至浙江省应向省税协提交以下资料:(一) 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 1 份;(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原件;5(三)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转会申请表 ;(四

7、)税务师与转入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筹办新事务所的为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五)税务师与转入事务所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转会至外省(市)应向协会提交以下资料:(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转会申请表1式 2 份;(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原件。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从省外转入至浙江省应向省税协提交以下资料:(一) 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 1 份;(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原件;(三)省内接收的工作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没有工作单位暂不接收。转入会员向省税协详细提供工作单位、单位(居住)地

8、址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省外税务师转会至本省,资料审核通过后,20 日内在中国注册税务师的信息服务平台做信息登录工作。6第十五条 税务师转所向省税协提交以下资料:(一)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转所申请表1式 4 份(见附件 2) ;(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原件;(三)税务师与转入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1 份(筹办新事务所的为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四)税务师转入的事务所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1 份;(五)转出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税务师执业情况的鉴定与其财、物、工作、业务资料交接及是否股东的书面证明(股东须附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第十六条

9、 非执业会员浙江省内调动可不办理有关调动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执业税务师不论何种原因,在一年内应全部办理完转会、转所手续,超过一年视为非执业,应当办理非执业转所手续。第十八条 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税务师转会、转所;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税务师转所的,有关人员可以书面形式向省税协提出申诉,省税协在收到税务师申诉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了解核查情况并进行调解。税务师与转出所之间的纠纷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或7事务所依据法律法规和协议,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第十九条 税务师对转会、转所提交有关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转出事务所、转入事务所对其签署的意见与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

10、负责。 省税协对税务师转会、转所提交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进行实地核查,对于弄虚作假以及本规程第十八条中涉及的当事人与事务所有关违规违章问题,省税协应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上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销其会员资格、在省税协网站上公示并作为不良行为在会员证书上记录。 第二十条 执业税务师申请转会、转所,在转出事务所签署同意其转所意见后,或税务师已向省税协提出转会、转所申诉后,不得继续对外行使签名盖章权。 税务师尚未办结转会、转所手续前,不得在转入事务所行使对外签名盖章权,转入事务所不得允许或要求其签署有关业务报告及文书。 税务师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签署业务报告及文书的,协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11、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销其会员资格、在省税协网站上公示并作为不良行为在会员证书上记录。事务所分所的执业税务师转会、转所,按本规程8办理,办理过程中应经所在事务所同意。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转会申请表2、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转所申请表二 0 一七年十一月一日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9附件: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转会申请表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会员类型 个人会员号转入地省税协 是否与转出事务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

12、否为原所出资人(合伙人)是否完成财产份额(出资)转让(退伙)手续年已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学时 已交纳 年度会费 元申请转会原因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转出事务所意见(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转出地地方省税协审核意见(公章)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转入事务所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10转入地地方省税协审核意见 (公章)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备注:1.继续教育情况、会费交纳情况栏由转出地地方省税协填写;2. 不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个人会员,部分内容可不填;3本表一式 5 份(转出所,转出协会、转入所、转入协会、省管理中心各 1 份)附件:2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转所申请表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联系电话 个人会员号转出事务所名称 团体会员号转入事务所名称 团体会员号是否与转出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为原所出资人(合伙人)是否完成财产份额(出资)转让(退伙)手续申请转所原因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转出事务所意见(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转入事务所意见(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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