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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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省文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依法行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 号)的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7 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 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 规章为 依据,明确文物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和职责,落实执法岗位, 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

2、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基本目标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 范、 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一)组织领导 。成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责任处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安全处,省文

3、物安全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二) 工作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省文物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一) 实 施范 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具体包括文物安全处、文物保护与考古处、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文物监察总队、 鉴定审核办公室。(二) 实 施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严 格遵循法定程序,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 违 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

4、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一)行政许可*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2.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或拆除许可*3.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撤销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许可*4.核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作其他用途许可*5 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其管理部门许可6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7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8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方案许可9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

5、变用途许可10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11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许可12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乙级及乙级以下级别)许可1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二级及二级以下级别)许可14已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重要内容变更许可15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16为科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许可17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18博物馆设立及重要事项变更许可19文博单位二、三 级风险等级审定、技防工程设计方案的许可20博物馆馆藏二级以下(含二级)藏品取样许可21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二级以下(含二级)文物许可22非国有

6、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二、三级文物许可23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 许可24馆藏珍贵文物拍摄许可25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从 业资质许可(博物馆处)26博物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处置许可27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审批28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初审29文物商店设立的审批30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的审核31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的审核32文博单位一级风险等级审定、技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初审33馆藏一级文物取样的初审34文物出境许可证核发(委托国家文物出境 鉴定浙江站事项)(二)行政监管行政监督检查:*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

7、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历史风貌受损问题处理2、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3.对文物利用的监督管理4.对水下文物的监管5.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工程和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督检查6.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年检7.对建设工程、农业生产、城镇房屋拆迁、危房改造中发现文物的监督管理8.配合建设工程施工和抢救性考古发掘的监管9.博物馆年检10.对博物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1.博物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监管1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13.馆藏二级以下(含二级)文物损毁以及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监管14.对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的监督检查15.

8、对文物出境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受理备案行为:1.省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2.市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核准公布备案3.市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备案4.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的检查或评估的备案5.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中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的备案6.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等级和藏品档案、管理制度的备案7.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借用馆藏文物的备案8.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文物藏品档案制度的备案9.国有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备案10.国有博物馆藏品退出馆藏专项档案的备案(三)行政处罚

9、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6.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7.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处罚8.擅自变更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9.转让或者抵押

10、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10.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11.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12.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擅自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13.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14.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15.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损坏或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16.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内进行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以及爆破、挖砂、取土等活动17.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18.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

11、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19.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擅自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20.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21.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22.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23.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四)行政强制*1.拆迁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2.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五)其他行政行为*1.核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2.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核准公

12、布*3.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核定公布4.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5.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具体保护措施6.宣传文物保护工作7.推广文物保护科研8.指导和支持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9.培训、指导文物保护志愿者10.会同省规划行政部门制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具体办法11.根据文物保护需要提出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议12.调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13.指定文物收藏单位代管珍贵文物行政奖励:14.对文物保护先进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责令改正:15.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法律规定报告的16.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13、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法备案的17.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18.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19.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20.违反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21.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 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22.责令依法执行珍贵文物移交代管23.行政复议非行政许可的审批行为:24.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单位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

14、 业的审核25.核定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审核注:带*号的为省政府项目 五、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一) 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二) 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 节 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三) 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依法予以处理。(四) 履行行政强制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依法、公正地实施审批职责, 严格遵循 审批条件,遵守审批程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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