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权责事项总表.doc

上传人:da****u 文档编号:1194442 上传时间:2018-12-18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1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权责事项总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权责事项总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权责事项总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权责事项总表.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权责事项总表.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权责事项总表序号 权责种类 及数量 权责编号 行政权责名称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办处室 备注1 行政许可 共 3 项1.1 011901000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

2、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

3、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一、划拨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建设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6.现状地形图。依据: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二、出让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

4、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建设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6.现状地形图。 依据: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出让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已生效的建设用地转让合同;5.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和原证持有人同意

5、注销的证明文件;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过户类(协助执行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行政审批 办公室见行政审批清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司法部门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其他要求过户的文件;5.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和原证持有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

6、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名称变更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7、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名称变更文件;5.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补证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遗失声明公告或受损后残存的证件。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销(依申请注销)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

8、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1.2 011901000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含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由郑州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的选址意见书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公布)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河南省实施办法(2010 年 7 月 30 日省人大常委会第 34 号公布) 第三十七

9、条: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拟建工程的相关证明文件;5.现状地形图;6.抗震设防要

10、求审定意见。依据:1-5条见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6条见河南省抗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名称变更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

11、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名称变更文件;5.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补证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遗失声明公告或受损后残存的证件。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注销(依申请注销)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

12、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行政审批 办公室见行政审批清单1.3 011901000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公布)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

13、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一、建设工程(建筑)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5.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7.建设、人防、园林、国安、文物、军事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8.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9.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10.对区域市政管网影响较大

14、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交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报告;依据: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七条,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2、建设工程(市政)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

15、明文件;5.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7.铁路、轨道交通、水务、园林、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依据: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三、建设工程(交通)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5.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6.建设工程设

16、计方案;7.铁路、轨道交通、水务、园林、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依据: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见行政审批清单四、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5.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7.国安、文物、军事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依据:河南省实施办

17、法第四十三条、五十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

18、.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变更文件;5.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补证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遗失声明公告或受损后残存的证件。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依申请注销)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

19、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4.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0119010004 郑州市区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建设项目申请书

20、; 2.现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5.现状地形图。 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市内五区规划分局见行政审批清单2 基本公共服务 10 项2.1 0119100001 城建档案查询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 年 9 月日公布,主席令第 71 号)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往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

21、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分行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受理申请阶段:公示查询城建档案应提交的介绍信和证件,接收查档人申请,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审验申请阶段:对所提交的介绍信和证件材料进行审验,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 提供服务阶段:检索

22、相关城建档案案卷,提供给查档人查阅。 送达结果阶段:复印相关案卷材料,或出具证明材料。 郑州市城建档案馆 保留2.2 0119100002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4 月 5 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92 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2.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

23、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信息汇总阶段:对需要公示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并负责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登记审核阶段:填写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组织进行法制、保密审核,并做好登记。信息公开阶段: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并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办公室、总规编制处、用地和控规

24、编制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城市设计处、市政规划处、交通规划处、勘测信息处、总师办公室、法规处、组织人事处、保留(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3.第十一条:

25、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机关党委、新闻中心、财务室、规划展览馆筹建办、金水规划分局、管城规划分局、二七规划分局、中原规划分局、惠济规划分局、城乡规划监察支队2.3 0119100003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4 月 5 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92 号)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

26、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登记受理阶段: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组织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好登记;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审核申请阶段:根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具体事项,由相关处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送办公室审核。决定答复阶段:拟制信息公开告知书,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

27、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提供信息阶段:对属于公开范围内的信息,于 10 日内向当事人提供所需信息。办公室 保留2.4 0119100004 信访事项处理1.信访条例(2005 年 1 月 10 日公布,国务院令第 431 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第二十二条

28、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登记受理阶段:直接收到的信访事项区分情况,做出转送或交办处理,并认真做好登记,同时告知信访人;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 15日内决定是否受

29、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调查取证阶段:听取陈述说明,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延迟不超过 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作出决定阶段: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并作出书面回复。送达告知阶段:信访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的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办理时限共计 60 日)。信访处 保留2.5 0119100005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主席令第 63 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

30、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2.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2010 年 9 月 5 日公布,市政府令第192 号)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制机构的,应指定相应的机构负责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第七条: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均可投诉。第八条:受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 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

31、传真、书信、电子邮件或者当面陈述和递交书面材料等形式投诉,并提供投诉人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资料;投诉人不愿意提供有效信息资料时,对投诉内容要明确具体。登记受理阶段:对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诉事项,认真做好登记,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审查完毕确定是否受理,并向投诉对象说明情况。调查取证阶段:对受理立案的,及时交办、转送、移交相关执法部门限期办理,并反馈查办结果,如遇情况复杂或特殊情况,说明理由后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必要时应对投诉人说明原因。作出决定阶段:经调查取证,未发现违法或不当,通知投诉人和被调查单位;投拆情况属实的,且有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提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或

32、处理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发出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书,依法予以撤消、改变或责令改正。送达告知阶段:案件办结后,在 5 个工作日之内将办理的结果告知投诉人。监察室、法规处 加强2.6 0119100006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厉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

3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1. 控规编制申请文件(依不同类型由区政府或市土储部门出具)。2. 相关依据文件(政府批示、会议纪要、建设计划、选址意见书、环评等)。3. 地块土地证、经市国土部门认可的村庄土地权属

34、证明文件、定界图/收购范围图(54 系坐标)。4. 项目意向性修规方案(重要地段需提供 23 个修规方案)及修规审查意见。5. 经区政府以及属地公安户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村民现状人口、户数(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现状各类建(构)筑物面积、安置标准及安置建筑总量等详细统计资料。6. 经区政府认可的参与本次村庄改造的村庄改造范围。7. 经区政府和相关单位确认同意的国有土地参与连片改造协议,以及连片改造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与定界图。2.7 0119100007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设 计条件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

35、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

36、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2.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37、及其它要求。第三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申请书;2、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上述材料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并加盖报建单位公章,建设单位经办人签名。2.8 0119100008 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设 计要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重要建设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8、以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法规、规章等,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要点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进行一百一十千伏以上高压输电工程及跨县的交通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持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1、建筑类1、建设工程规划设

39、计要点申请书;2、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3、现状地形图;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或相关文件;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市政、交通工程类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申请书;2、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3、现状地形图;4、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或相关文件。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并加盖报建单位公章,建设单位经办人签名。2.9 0119100009 建设工程验线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结果、

40、核实基础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2、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1、建设工程验线申请书:2、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