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证券经营机构报备事项(更新至 2016 年 9 月)提示说明:1、如未作特别说明,向我局报备的材料为纸制一份,采用 A4 纸张规格,制作目录;每一项材料均应加盖印章或符合要求的骑缝章。属于高管类人员的报备事项 ,还应通过CISP 系统“高管管理-任职报备、离职报备及职务调整”等模块上传相关扫描文件报备。2、公示信息仅供各机构参考。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报备义务,如对备案事项有任何疑问、意见,请及时与我局联系,以便我局及时完善公示信息。目录一、机构类报备 .3(一)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 .3(二)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 .4(三)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
2、性机构 .4(四)证券公司信访投诉情况 .5(五)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 .5(六)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 .6(七)证券公司合规报告 .6(八)异地证券公司在辖内新设、收购分支机构 .7(九)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A、B、C 类型转换 .7(十)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跨辖区迁址、变更公司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8(十一)参与公众媒体证券节目 .8(十二)信息安全事故 .9(十三)重大、突发事项 .10二、人员类报备 .112(十四)证券公司股东情况 .11(十五)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职 .12(十六)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及分支机构负
3、责人缺位 .13(十七)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 .13(十八)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高管人员以及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变更.14三、业务类报备 .15(十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 .15(二十)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 .15(二十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 .16(二十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16(二十三)证券公司承销业务 .16(二十四)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或者变更次级债务合同 .173一、机构类报备(一)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的事项1、
4、法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 号)2、备案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证券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报告落款时间与送达我局时间均应在 5 个工作日内)。(1)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增资资金运用规划;增资定价原则;筛选增资股东的标准;增资扩股方案(包括增资股东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增资扩股前、后各股东出资额(持股数量)及比例);(2)增资扩股有关文件。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增资协议、验资报告;(3)变更
5、后的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增资股东背景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与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及其他增资股东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关于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的说明;(5)增资股东关于入股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6)(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不违反反洗钱的规定,不违反我国证券业对外4开放政策,不存在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情形,对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
6、公司承担最终责任的承诺;(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注:对于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免除上述 4 至 6 项备案文件的要求。(二)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1、法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 号)2、备案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公司应当在取得证券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报告落款时间与送达我局时间均应在 5 个工作日内)。(1)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形式变更方案(净资产折股比例、剩余净资产会计处
7、理等);(2)关于变更公司形式的股东会决议;(3)证券公司截至会计基准日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变更公司形式后的模拟资产负债表;(4)发起人协议;(5)证券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三)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1、法规依据5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职责、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人数、联系方式等。(四)证券公司信访投诉情况1、
8、法规依据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信息报送及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0434 号)关于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升级暨利用系统做好机构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0648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应于每月初、每季度初 7 个工作日内通过 CISP 系统报送信访投诉月报和季报。(五)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5 号)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压力测试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199 号)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中证协发201146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6(1)证券公司至少每年开展一
9、次综合压力测试,并在 4 月 30 日之前将年度测试报告向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测试方案、测试结论及相关应对措施等。(2)证券公司在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开展专项或综合压力测试: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发生明显变化或接近预警线的情形;确定重大业务规模和开展重大创新业务;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内部风险状况;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外部风险和政策变化事件等。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六)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5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的净资
10、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 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1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七)证券公司合规报告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1)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 8 月 31 日前向我局报送中期合规报告;每年 4 月 30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包括以下7内容:(一)公
11、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二)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情况;(三)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四)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五)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或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2)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整改结果报告我局。(八)异地证券公司在辖内新设、收购分支机构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我局依法对异地证券公司在渝分支机构
12、实施日常监管,异地证券公司在我局辖区新设、收购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换发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向我局报备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以及该分支机构信息系统建设 A、B、C 类型等基本情况说明。(九)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A、B、C 类型转换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 号)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2 号)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中证协发2012228 号)2、报备主体 8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我局根据授权对辖区内经营机构的信息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自主选择分支机构信息系统建设模式,在 A、
13、B、C三种类型之间进行转换。在类型转换完成后,分支机构所属证券公司需向我局报送以下材料:(1)备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分支机构转换前和转换后的类型、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现场客户情况以及客户沟通协调情况等。(分支机构转为 B 型的,要明确为现场客户提供现场交易的信息系统依托于公司总部还是其他 A 类型分支机构,被 B 型分支机构依托的 A 型分支机构不得转为 B 型或 C 型)(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十)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跨辖区迁址、变更公司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等重大事项1、法规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 号)2、报备主体证券投资咨询公司3
14、、报备内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十一)参与公众媒体证券节目1.法规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 号)9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 号)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2006104号)关于协同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078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3、报备内容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
15、体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其所属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将节目播出情况向我局报备。节目应公示机构全称、参与栏目的执业人员姓名及执业资格证书号码,并应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不得在节目中播出联系方式等客户招揽内容。(十二)信息安全事故1、法规依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就可能存在的信息安全风险隐患和信息安全事件向我局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事件总结报告同时抄送中国证券业协会。信息安全事件影响到证券交易业
16、务时,应当同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转融通业务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其他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应急通报。10(十三)重大、突发事项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 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 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我局报告: (1)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或犯罪行为的;(2)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3)公司发生重大亏损;(4)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5)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6)信访、投诉处理中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异常情况,以及可能引发恶性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7)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