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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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滁州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改善消费环境,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家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区新建、升级改造后的菜市场管理;未升级改造的菜市场管理参照执行。各县市及农村农贸市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菜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成立菜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市菜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负责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

2、责组织开展辖区菜市场管理考评活动,负责组织菜市场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市工商部门负责菜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做好市场内交易秩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城管部门负责菜市场周边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占道经营的查处;市规划、国土、住建、农委、环保、物价、质监、公安、卫生、食药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菜市场的监督、考核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菜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2 -管 委 会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督 查 督 办 辖 区 内 菜 市 场 建 设 及 管 理 工 作 (市直 部 门 所 属 的 市 场 在 改 制 前 ,仍 由 部 门 负 责 ),牵 头 相

3、关 部 门 落 实市 场 内 外 环 境 卫 生 、经 营 秩 序 综 合 治 理 ,相 应 成 立 区 菜 市 场 建 设 管理 领 导 小 组 和 办 公 室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菜 市 场 管 理 的 工 作 。各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菜市场长效管理制度的落实和问题的整改负总责。要明确专职领导,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菜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考评,并与辖区内菜市场举办者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菜市场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和考评。第五条 菜市场举办者作为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与各区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各项要求,按岗位和责任落实人员,做好菜市场经营管理、物业卫

4、生管理、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商品销售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和车辆停放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菜市场内的经营户要严格履行经营合同,遵守菜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菜市场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七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依据市场经营规模,相应配足保洁人员。人员配备标准为:1000 平方米以下菜市场配备保洁人员23 名;10002000 平方米的菜市场配备保洁人员 36 名;20004000 平方米的菜市场配备保洁人员 610 名;40006000 平方米的菜市场配备保洁人员 1012 名;6000 平方米以上的菜市场配备保洁人员 12 名以上。- 3 -第八条 菜市场在早晚营业高峰时段,市场

5、通道每 500 平方米不少于 3 名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或有明显标志)。其他时段,每100 个摊位通道要保证有 1 名专职保洁人员不间断流动清扫。通道内散落垃圾必须及时清扫,做到全程保洁。第九条 菜市场举办者负责维护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同时承担场外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管理。场外环卫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环卫作业单位承担,实行有偿服务。第十条 菜市场环境卫生由举办者负总责,并接受市、区的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菜市场卫生应按下列要求实行区域包干制度,并与包干负责人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1)菜市场专职保洁人员负责通道、墙壁、墙顶、门窗、灯具、柱子、下水道、窨井

6、、厕所、垃圾(箱)房及外立面等区域的卫生保洁。做到室外垃圾收集房内垃圾日产日清,室内垃圾房每日清运不少于 2 次,并定期冲洗。(2)经营人员要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全天候负责本经营店面、摊位、柜台侧面、地面(立柱)和经营器具等区域清洁卫生工作,做到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3)菜市场举办者须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按照长效管理要求实行巡查管理,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第十一条 菜市 场应统一配置垃圾箱(桶),妥善安置在公共部位及发放经营户使用;经营人员不得向场外通道及经营区域内- 4 -随意扔蔬菜叶、皮、壳等,所有垃圾及废弃物必须入桶,外溢垃圾要及时清扫,确保经营区域内干净

7、整洁。菜市场对经营人员的垃圾及废弃物采取集中收取并及时清运到垃圾中转站或指定垃圾房。第十二条 菜市 场举办者定期组织 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开展除“ 四害 ”活 动,对家禽、熟食、肉制品 经营 区、厕所等重点区域经常冲洗、消毒,保持干燥、无异味。第十三条 经营 人员筐篮、刀剪、加工器具及工具、雨具、 围裙等个人用品应按菜市场的统一标准整齐划一放置,做到秩序井然、清洁卫生。禁止乱挂乱吊、乱堆乱放、乱涂乱画。第四章 经营秩序管理第十四条 菜市 场实行岗位目标责 任制。举办者需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市场秩序、环境卫生、车辆停放、商品检测、防疫消毒、物价计量、索证溯源台帐、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

8、安全等管理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第十五条 菜市 场举办者应建立健全并公布相关基 础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市场承诺制度、投诉制度、公示制度等。第十六条 菜市 场举办者应与经营 者签订摊位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及摊位费收取标准、水电费缴纳方式、代缴费项目等条款。摊位费收取标准实行公示和物价备案管理,不得收取未予公示的其它费用;提高摊位收费标准,应当先行召开经营者代表座谈会,提前两个月公示拟调整方案,- 5 -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市场经营者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价格串通、哄抬物价、强卖强买、价格

9、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十七条 菜市 场举办者应编制市 场管理工作手册。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作流程、各部门职责及责任制度、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应知应会标准和考核制度、设施管理、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经营户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第十八条 菜市 场管理实行“ 五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公开;管理制度、法规公开;摊位(营业用房)安排公开;费用收取标准公开;奖惩事项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十九条 菜市 场应建立经营人员 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入场经营人员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并与入场经营人员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建立经营人员台帐档案。第二十条 菜市 场举办者要监督

10、经营 人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无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缺两、哄抬物价等行为,对不服从菜市场管理的经营人员,菜市场举办者可按照市场管理制度和合同条款,通过退出市场等惩罚措施,及时清退严重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第二十一条 菜市 场应设立消费者投 诉室、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在合同中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实行先行赔偿预备金制度,及时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并做好台帐记录。- 6 -第二十二条 菜 市 场 要 加 强 对 管 理 人 员 和 经 营 人 员 的 教 育 、培训 ,菜 市 场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及 管 理 人

11、员 必 须 统 一 着 装 或 佩 证 上 岗 ,工作 或 经 营 中 做 到 作 风 正 派 、举 止 端 正 、用 语 文 明 、诚 实 守 信 。第二十三条 菜 市 场 举 办 者 须 在 菜 市 场 内 设 立 公 平 秤 处 ,并 统一 为 入 场 经 营 户 配 置 经 法 定 计 量 技 术 机 构 检 定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 。菜市 场 内 所 有 计 量 器 具 ,不 得 擅 自 拆 装 ,如 有 损 坏 及 时 向 市 场 报 告 ,并 经 法 定 计 量 技 术 机 构 检 定 合 格 后 方 可 重 新 投 入 使 用 。市 场 必 须 配备 标 准 砝 码 ,

12、定 期 对 经 营 人 员 使 用 的 计 量 器 具 进 行 校 验 。第二十四条 菜市 场举办者应加强对 特种设备、消防、治安等设施的定期检测、排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正常、安全使用,杜绝任何安全隐患。第二十五条 经营 人员应当严格按照 进场协议签订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倚门或者市场内流动经营。第二十六条 经营 人员造成市场设备 、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菜市场举办者对损坏的设备、设施要及时修缮。第二十七条 经营 人员未经菜市场许 可,不得在市场内使用明火,不得擅自改动用电线路和乱接乱拉电线等;同时不得遮挡、圈占、埋压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占用疏散通道。第五章 商品销

13、售管理第二十八条 菜市 场举办者须在主要出入口 墙面设置公示栏、导购图、宣传栏、商品指导价及各项市场管理制度。- 7 -第二十九条 菜市 场摊位设置应划行 归市,商品区域标志明显,摊位号标识清晰,摊位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手续应统一位置悬挂(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除外)。第三十条 商品出 样应分类陈列、摆 放整齐划一、具有美感,摊位上不得铺设任何与商品经营无关的辅助设施,如泡沫、塑料、木板、砖块等,具体要求如下:(1)蔬菜类: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根,提供净菜或半净菜上市。摆放应不超出柜台前端玻璃挡板,柜台及通道地面保持干净无积水。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索整齐捆扎,散装

14、蔬菜排放整齐、分类陈列、方便挑选,不得将蔬菜装在箩筐内直接上柜。(2)水果类:水果陈列宜按品种规格整齐排列、摆放美观。(3)鲜肉类: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保持销售场地及设备的清洁卫生。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及时清洗和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天清洗。冷却肉和肉类制品应在透明冷藏柜中出样销售。(4)水产类:鲜活水产品销售应饲养在固定的水池中或使用市场统一提供的容器,不得使用自带塑料盆。所使用的低噪音增氧泵应安装牢固,管线排列整齐,严禁乱接乱拉。剖鱼必须在操作台上进行,严禁直接在地上操作,鱼鳞、内脏等废弃物应当放至回收桶,由菜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操

15、作台必须及时清理冲洗,每天营业结束后要对柜台设施进行水冲清洗,保持操作台、出样池及地面清洁干净,做到“三无” :无 污物、无血迹、无异味。- 8 -(5)活禽类:活禽存放做到水禽与其他禽类分开,严禁混养。同时销售区和宰杀房要做好地面、禽笼、柜台、玻璃、窗户、墙壁、水池的及时清理,保持清洁。做到“五无” :无粪便、无污物、无血迹、无禽毛、无异味。(6)豆制品类:经营人员采购豆制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进货凭证存档备案。柜内配备有防蝇设施,有条件的菜市场需放至冷柜内陈列、销售。(7)熟食类:经营人员采购熟食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

16、业执照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商品检验合格或检验结果报告单存档备案。熟食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在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砧板、刀具、抹布等工具每天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使用。熟食销售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8)小商品类:小商品摊(店)内商品摆放应注意美观,不得凌乱或随意置放,不得超出划定区域,占用公共通道出摊经营。第六章 食品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 菜市 场内禁止销售下列 农副产品:(1)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3)有毒农药重金属残

17、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9 -(4)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的产品;(5)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6)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及其制成品。第三十二条 菜市 场应明确和落实场 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猪肉等重点商品的准入索证、溯源、台帐监管等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好台帐,归档管理。市场负责人要组织定期抽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第三十三条 菜市 场须设置与其规 模相适应的检测室和专职检测人员,并配置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检测设备,对蔬菜残留农药、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等进行抽检,做好台帐记录,

18、并把检测结果及时在市场公告栏予以公布。通过快速检测方法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农产品,检测方应及时向被抽查人出具书面检测结果,立即封存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农委、工商、质监和商务等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作出停止上市销售、追回召回等处理。同时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第三十四条 菜市 场举办者要督促熟食制品和 现制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发现危及食品安全行为时,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 菜市 场举办者必须要求 经营人员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塑料购物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塑料袋,并加强监督检查。- 10 -第三十六条 经营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市 场管

19、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查,并服从管理。第七章 场外停车管理第三十七条 菜 市 场 停 车 场 地 应 由 市 场 举 办 者 设 专 人 负 责 车 辆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为 :2000 平 方 米 以 下 菜 市 场 至 少 配 备 1 人 ;2000 4000 平 方 米 的 菜 市 场 至 少 配 备 2 人 ;4000 6000 平 方 米 的菜 市 场 至 少 配 备 3 人 ;6000 平 方 米 以 上 菜 市 场 至 少 配 备 4 人 。第三十八条 车辆 管理人员必须统 一着装或佩证上岗。第三十九条 经营 人员和消费者车辆应 分设区域划线停放,管理人员

20、要全天候实行动态督察纠正,做到停放有序、摆放整齐,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严禁侵占盲道。第四十条 经营 人员与消费者的车辆 在营业时间内不得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第四十一条 菜市 场举办者要组织专 人加强对经营人员上货进行管理。经营人员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市场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嘈杂,确保进出货有序,并尽量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第四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 经济 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级商务、工商、城市管理、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菜市场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菜市场的正常、合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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