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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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镇 江市法治宣 传 教育工作 领导 小 组办 公室镇 江市司法局镇普法办20181 号关于开展“以案释法”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各辖市区普法办、司法局,镇江新区司法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各普法成员单位:为贯彻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镇江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 责任制 实施办法要求,推 动“ 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有效落实,全面构建“以案释法 ”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案释法” 优秀案例征集活 动。一、征集时间征集时间从 2018 年 1 月开始,活动至 6 月底结束。二、活动安排1申报阶段(1 月中旬至 3 月底)。各单位广泛发动,积极参 2 加,以单

2、位名义集中报送。选送案例应填写“以案释法” 案例申报表(附件 1),并参照案例模板(附件 2)申报案例具体内容(案情简介不超过 200 字,调查与处理不超过 200 字,法律分析不超过 2000 字,典型意义不超过 600 字)。2评审阶段(3 月底至 4 月底)。主办方将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最终选出获奖优秀案例共 25 个。3宣传阶段(4 月底至 6 月底)。通过“镇江市司法局”“镇江普法网”“镇 江民防网” 、“镇江司法”微信、 “镇江司法行政在线” 微博及时公布结果。公示后通过各种形式扩大“以案释法” 案例的宣传效果。三、征集范围面向全市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征集近两年工作中

3、的真实案例,针对案例进行法律法规解读,释法明理。四、奖项设置此次案例征集评选活动由市普法办、市司法局主办,市民防局协办。活动设一等奖 2 个,二等奖 5 个,三等奖 8 个,优秀奖 10 个。获奖者将给予相应奖励。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将案例申报表(一式两份)和案例具体内容,于 3 月 31 日前报市司法局法治宣传处。联系人:吴恺,联系电话:80820877,邮箱: 。 3 附件:1 镇江市“以案 释法” 优秀案例申 报表2以案释法案例库模板镇江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江市司法局2018 年 1 月 8 日 4 附件 1镇 江市 “以案 释 法 ”优 秀案例申 报 表单位:(盖章) 填

4、报时间:案例名称作者 联系方式案情概述案例评析推广意义 5 附件 2以案 释 法案例 库 模板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审稿(实名,逐级):检索主题词:于欢、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以案释法、普法案例二、案例正文采集从于欢故意伤害案看正当防卫【案情简介】(不超过 200 字)2016 年 4 月 14 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郭彦刚、杜志浩等 11 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催要欠款。期间,于欢及其母苏银霞受到极端侮辱。接公司员工报警后,民警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打电话通报警情。

5、于欢、苏银霞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志浩等人阻拦,并采取卡于欢项部等方式,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调查与处理】(不超过 200 字) 6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017 年 2 月 17 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和被告人于欢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7 年 3 月 24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5 月 2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

6、年 6 月 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法律分析】(不超过 2000 字)1. 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一是案发时存在对于欢母子的不法侵害情形。杜志浩等人在较长时间里对于欢母子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侵害人格名誉的侮辱行为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于欢母子欲随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将二人拦下,并对于欢推拉、围堵,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步步逼近,对于欢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胁。三是于欢具有防卫意图。于欢在实施捅刺行为前进

7、行了警告,在杜志浩言语挑衅并逼近时才实施捅刺行为,且仅对围在身边的人进行捅刺,可见其行为主要是为阻止对方实施侵害。四是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是指危害他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 7 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本案中,被刺死的杜志浩和被刺伤的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均参与实施了限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行为,杜志浩还直接实施了侮辱于欢母子等不法侵害行为。2. 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同时对

8、正当防卫规定了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评判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防卫的条件、方式、强度和后果等情节综合判定。具体到本案:一是从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强度看,杜志浩等人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于欢母亲施加压力以催讨债务,在于欢实施防卫时,杜志浩等人此前进行的侮辱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只是对于欢有推拉、围堵等轻微暴力行为,而于欢实施的是致人死伤的防卫行为。二是从双方使用的手段看,杜志浩一方虽多人在现场但均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而于欢持刃长 15.3 厘米的尖刀进行捅刺。三是从防卫的时机看,于欢是在民警已到达现场出警、警车在院内闪

9、烁警灯的情形下实施防卫,于欢当时面对的不法侵害并不十分紧迫和危险。四是从捅刺的对象看,杜志浩对于欢母子实施了侮辱、拘禁行为和对于欢间有的推搡、拍打等肢体行为,其他被害人未实施侮 8 辱行为,而于欢在捅刺杜志浩之后又捅刺了另外三人,且其中一人即郭彦刚系被背后捅伤。五是从造成的后果看,于欢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严重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对其推拉、围堵、轻微殴打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害后果。六是从案件起因看,本案系熟人社会里发生的民间矛盾纠纷。双方都生活在冠县这个不大的县城,苏银霞和吴学占互相认识,也是通过熟人介绍发生的高息借贷关系,发生纠纷后又通过熟人作了调解,这与陌

10、生人之间实施的类似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显有不同。有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应属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但根据刑法规定,特殊防卫的前提是防卫人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杜志浩等人实施的不法侵害不属于以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本案不能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3. 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侮辱于欢母亲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一是于欢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

11、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确定对于欢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不仅要看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适当程度,还要看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比较防卫行为所 9 保护的法益与损害的法益之间存在的差距。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权遭受限制,人格权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体健康权遭受轻微暴力侵犯,但于欢持利刃捅刺 4 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防卫行为的强度和造成的损害已超过维护自身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容许的范围,两者之间明显失衡,免除处罚显然与防卫过当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犯罪行为不相适应。二是对于欢减轻处罚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案系由吴学占等人催逼高息借贷引发,苏银霞多次报警后,吴学占等人的不法

12、逼债行为并未收敛。案发当日,被害人杜志浩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时已过去一段时间,且于欢捅刺杜志浩等人时不排除有报复杜志浩辱母行为的情绪,鉴于这一侮辱情节的恶劣性质,在伦理上应当受到严厉谴责,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此外,于欢当庭不认罪,没有自责、悔罪表示,也是应该酌情考虑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于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二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典型意义】(不超过 600 字)于欢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为题对于欢案进行报道,经新闻、网络媒体转载,引发广泛争议。最高人民法院、

13、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有关部门立即行动,向公众阐释有关法律问题,有效引导了舆论走向。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 10 法” 普法 责 任制。于 欢案中,在政法委的指导下,检法司等部门各尽其责,把普法融入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政法委通过微信公众号及时主动发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对于欢行为性质认定进行权威解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全程微博直播和公开宣判;司法行政系统指导监督辩护代理律师依法履职,并组织律师通过撰写评论文章等方式解读相关法律知识。二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于欢案就其法律适用而言,争议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二审判决对于欢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全面剖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详细解释该案二审改判依据,结合案情形象地阐释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及其定罪量刑等法律知识。三是充分发挥“两微一端一网” 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作用。于欢案中,媒体的几篇微信文章阅读数均达到 10 万以上。在舆论热议的关口,检、法及有关部门通过官网官微密集发声;邀请法学专家对案件法律问题深层次解读,并由山东普法等主流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及网评员及时转帖发帖跟评;庭审采取全程微博直播,向社会公开控辩实况。这些新媒体手段的运用,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迅速主导了舆论走向,使公众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理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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