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初审)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十一条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核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暂定级资质的核准。三、行政审批条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