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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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重 庆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实 施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重 庆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以下 简 称 条 例 ),切 实 加 强 我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宏 观 管理 ,提 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职 业 能 力 ,以 适 应 社 会 发 展和 经 济 建 设 的 需 要 ,结 合 重 庆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坚 持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宏 观 管 理 、行 业

2、主 管 部 门 业 务 指 导 、单 位 自 主 组 织 、个 人 自 觉 参 加 、社 会 积 极参 与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管 理 部 门 、专业 技 术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第 二 章 职 责 与 分 工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是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专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主 管 部 门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一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按 照 国 家 人 事 部 和 重 庆

3、市 人 民 政 府 的 要 求 ,领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项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的 开 展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继 续 教 育 的 宏 观 管 理 和 指 导 协 调 ,制 定 规 划 并组 织 实 施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二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确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继 续 教育 公 需 科 目 培 训 内 容 并 组 织 实 施 ,负 责 集 中 培 训 学 员 的 统 一 调 训 、2组 织 具 有 示 范 性 的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三 )负 责 审 定 、发 布 专 业 科 目 的 科 目 指

4、 南 、培 训 大 纲 ;(四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的 管 理 和 发 行 ;(五 )负 责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体 系 建 设 ,搭 建 服 务 平 台 、整 合 各 类社 会 资 源 、推 进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的 社 会 化 和 市 场 化 ;(六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的 表 彰 和处 罚 。第 五 条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组 织 是 本 行 业 系 统 内 专 业 技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主 管 部 门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一 )贯 彻

5、 落 实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全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续 教 育 规 划 ,负 责 本 行 业 系 统 继 续 教 育 的 宏 观 管 理 和 指 导 协 调 ,制 定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二 )按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组 织 落 实 公 需 科 目 培 训 和 集中 调 训 学 员 的 选 派 ;(三 )负 责 本 行 业 系 统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需 求 分 析 ,制 定 专 业 科 目的 科 目 指 南 、培 训 大 纲 ,确 定 继 续 教 育 导 向 性 内 容 ,组 织 编 写 专 业

6、教 材 、课 件 ,负 责 本 行 业 系 统 高 级 研 修 班 等 专 项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的组 织 实 施 ;(四 )每 一 年 度 对 本 行 业 系 统 内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并 向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五 )负 责 本 行 业 系 统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的 发 放 和 登 记 管 理 ;(六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本 行 业 系 统 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相 关3的 问 题 。第 六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在 继 续 教 育 中 的 职 责 :(一 )贯 彻 继 续 教 育

7、法 规 ,并 根 据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行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业 组 织 的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计 划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具 体 落 实 本 单 位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人 员 公 需 科 目 和 专 业 科 目 的 学 习 ;(二 )确 立 除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业 组织 规 定 以 外 的 ,与 本 单 位 密 切 相 关 的 学 习 内 容 ;(三 )保 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时 间 以 及 在 接受 继 续 教 育 期 间 应 该 享 受

8、的 权 利 ;(四 )认 真 记 载 、考 核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情况 ,并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汇 报 ;(五 )接 受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检 查 。第 三 章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权 利 与 义 务第 七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一 )有 权 获 得 每 年 累 计 不 少 于 80 学 时 的 继 续 教 育 时 间 ;(二 )有 权 获 得 脱 产 学 习 期 间 与 本 人 在 岗 时 同 等 的 工 资 、奖 金

9、、福 利 等 待 遇 (与 本 单 位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三 )有 权 就 侵 害 其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权 利 的 行 为 向 所 在 单 位 的 行政 主 管 部 门 或 人 事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或 申 请 仲 裁 。第 八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应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4(一 )服 从 所 在 单 位 安 排 ,按 要 求 参 加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上级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的 有 关 培 训 活 动 ;(二 )完 成 每 年 不 低 于 80 学 时 的 学 习

10、任 务 ,超 出 的 学 时 不 逾 年累 计 ;(三 )按 照 与 所 在 单 位 的 约 定 ,承 担 继 续 教 育 费 用 ,达 到 约 定服 务 时 限 要 求 。第 九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信 守 协 议 ,按 照 约 定及 时 、全 面 履 行 各 自 的 义 务 。如 有 争 议 ,可 申 请 仲 裁 或 提 起 诉 讼 。第 四 章 内 容 与 形 式第 十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应 以 能 力 建 设 为 核 心 ,以 市 场需 求 为 导 向 ,以 新 知 识 、新 理 论 、新 技 术 、新 方 法 为 主

11、要 学 习 内 容 ,着 重 培 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科 学 精 神 ,不 断 增 强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提高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第 十 一 条 继 续 教 育 科 目 分 公 需 科 目 、专 业 科 目 和 选 修 科 目 三类 。公 需 科 目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科 技 创 新 的 基 本 需 要 ,经 专 家论 证 确 定 ,侧 重 于 提 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通 用 能 力 和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培 养 提 高 学 习 、实 践 和 创 新 的 整 体 能 力 。公 需 科 目 与 其 他 科 目

12、 的 培 训 学 时 分 配 比 例 一 般 为 1:4。专 业 科 目 。根 据 各 行 业 系 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知 识 更 新 的 要 求 和科 学 技 术 发 展 趋 势 ,经 专 家 论 证 确 定 ,侧 重 于 提 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5的 专 业 水 准 和 职 业 能 力 。选 修 科 目 。根 据 行 业 特 点 和 不 同 类 型 人 才 的 实 际 需 要 ,在 专 家的 指 导 下 确 定 ,侧 重 于 拓 展 学 识 ,开 阔 视 野 ,激 发 创 新 思 维 。第 十 二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主 要 形 式 : (

13、一 )集 中 培 训 。由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业 组 织 组 织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统 一 集 中 培 训 ;(二 )高 级 研 修 班 。由 市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结 合 本 市 重 大 发 展战 略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和 重 点 攻 关 课 题 ,面 向 高 层 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举 办 的 示 范 性 高 研 班 ,相 关 行 业 领 域 和 单 位 结 合 各 自 优 势 和 特 点举 办 的 高 研 班 ;(三 )结 合 工 作 实 践 培 训 。由 行 业 系 统 和 单 位 结 合 实 际

14、 工 作 需要 ,对 重 要 和 特 殊 岗 位 上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采 取 业 务 进 修 、学 术 交流 、实 践 锻 炼 、技 术 考 察 等 多 种 形 式 进 行 的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四 )自 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结 合 职 业 生 涯 发 展 需 要 ,按 照 单 位的 安 排 ,采 取 自 选 、自 修 等 方 式 进 行 的 个 性 化 的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 (五 )参 加 网 络 、卫 星 等 现 代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六 )参 加 国 内 外 学 术 会 议 、学 术 讲 座 或 出 国 进 修 、考 察 ;(

15、七 )接 受 高 一 级 的 学 历 教 育 或 攻 读 学 位 。第 五 章 施 教 机 构第 十 三 条 加 强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建 设 ,重 点 扶 持 一 批 培 训 质 量 高 、社 会 效 益 好 、市 场 前 景 广 、信 誉 度 高 ,具 有 示 范 性 、社 会 化 的 施 教6机 构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和 大 型 企 业 的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应 发 挥 自 身专 业 技 术 优 势 、面 向 社 会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鼓 励 联合 办 学 ,就 近 、就 地 、就 便 办 学 ;鼓 励 中 外 合 资

16、、合 作 创 办 继 续 教育 机 构 ,引 进 先 进 的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模 式 和 培 训 项 目 ,促 进 继 续 教育 市 场 化 、国 际 化 发 展 ;加 强 与 国 (境 )外 培 训 机 构 联 系 ,建 立 国(境 )外 培 训 基 地 。第 十 四 条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和 经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登 记 的各 类 职 业 教 育 机 构 ,可 以 在 其 专 业 范 围 内 从 事 继 续 教 育 施 教 活 动 。其 他 单 位 设 立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施 教 专 门 机 构 的 ,应 当 首 先 向

17、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由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织 专 家 进 行 评 估 、考 察 ,最 后 经 市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市 人 事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具 体 审 批 办 法 另 定 )。具 有 培 训 资 质 的 非 施 教 机 构 面 向 社 会 开 展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应经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报 市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第 十 五 条 施 教 机 构 根 据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需 求 和 培 训 大 纲 的 要求 ,负 责 施 教 方 案 设 计 、师 资 选 派 、

18、课 程 安 排 、考 试 考 核 、日 常 教学 、生 活 管 理 等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承 担 继 续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应 当 坚 持 专 兼 职 相结 合 以 兼 职 为 主 的 原 则 ,聘 请 本 专 业 及 相 关 专 业 领 域 内 具 有 较 高水 平 和 丰 富 经 验 的 专 家 或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担 任 。7第 六 章 经 费 保 障第 十 七 条 继 续 教 育 经 费 由 国 家 、单 位 、个 人 共 同 承 担 。各 级人 民 政 府 应 根 据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和 实 际 需 要 逐 步

19、增 加 经 费 投 入 。第 十 八 条 企 事 业 单 位 继 续 教 育 经 费 按 规 定 在 职 工 教 育 经 费中 支 付 (职 工 继 续 教 育 经 费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1.5%);鼓 励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资 助 继 续 教 育 事 业 。第 十 九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以 个 人 身 份 参 加 的 各 类 培 训 、学 习 、考 察 等 活 动 ,经 费 由 个 人 承 担 。第 二 十 条 继 续 教 育 经 费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截 留 、侵 占 、挪用 。第 七 章 继 续 教 育 规 划第 二

20、十 一 条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总 体 目 标 、主 要 步 骤和 保 障 措 施 ,周 期 一 般 为 五 年 。第 二 十 二 条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可 分 为 全 市 规 划 、行 业 系 统 规 划和 区 县 (自 治 县 、市 )规 划 (计 划 )。(一 )全 市 规 划 由 市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牵 头 ,会 同 市 级 有 关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组 织 统 一 制 定 ;(二 )行 业 系 统 规 划 由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组 织 依 据 条例 精 神 及 市 级 规 划 的 具 体 要 求

21、,结 合 本 行 业 系 统 实 际 需 要 制 定 。具 体 规 划 方 案 出 台 后 应 送 市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三 )区 县 (自 治 县 、市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计 划 )由 各 区 县 (自 治8县 、市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条 例 精 神 及 市 级 规 划 的 具 体 要求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规 划 方 案 出 台 后 应 送 市 人 事 行 政 主管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三 条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应 与 人 才 规 划 、科 技 、经 济 、社 会发 展 规 划 及 本 地

22、区 、本 行 业 、本 单 位 实 际 相 协 调 。在 规 划 实 施 的 最后 一 年 ,对 规 划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和 总 结 。第 八 章 检 查 与 评 估第 二 十 四 条 市 、区 县 (自 治 县 、市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组 织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对 本 地 区 、本 行 业 的 继续 教 育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第 二 十 五 条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一 )贯 彻 执 行 条 例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各 项 配 套 管 理 制 度 的 执 行情 况 ;(二

23、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业 务 考 核 、职称 评 聘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的 执 行 情 况 ;(三 )继 续 教 育 学 时 完 成 情 况 ;(四 )继 续 教 育 经 费 的 落 实 和 使 用 情 况 ;(五 )继 续 教 育 施 教 机 构 的 资 质 情 况 ;(六 )开 展 继 续 教 育 所 获 得 的 各 项 成 果 和 效 益 ;(七 )违 反 条 例 的 处 理 情 况 ;(八 )继 续 教 育 的 其 他 情 况 。9第 二 十 六 条 评 估 的 主 要 内 容 :(一 )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质 量 评

24、估 的 对 象 是 由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和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组 织 主 办 ,继 续 教 育 施 教 机 构 承 办 的各 类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班 ;(二 )培 训 质 量 评 估 包 括 培 训 质 量 综 合 评 估 和 课 程 评 估 。培 训质 量 综 合 评 估 是 对 培 训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和 培 训 全 过 程 的 评 价 ,包 括培 训 方 案 、培 训 实 施 、培 训 保 障 和 培 训 效 果 四 个 方 面 。课 程 评 估 是对 每 门 课 程 的 评 价 ,包 括 课 程 针 对 性 、教 学 内 容 、教

25、师 讲 解 、教 学方 法 、教 学 效 果 五 个 方 面 ;(三 )培 训 主 办 单 位 负 责 对 培 训 班 培 训 质 量 的 综 合 评 估 ,施 教机 构 负 责 对 培 训 班 每 门 课 程 的 评 估 。培 训 质 量 评 估 遵 循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简 便 易 行 、注 重 实 效 的 原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检 查 评 估 工 作 采 用 普 查 和 抽 查 、定 期 和 不 定 期检 查 评 估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区 县 (自 治 县 、市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业 组 织

26、应 将 本 地 区 、本 行 业 系 统 继 续 教 育 检 查 评 估 的 结 果 报 市 人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九 章 登 记 与 统 计第 二 十 八 条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是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学 习 基 本 情 况 的 记 载 ,其 登 记 情 况 是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职务 晋 升 、职 称 评 聘 、职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10第 二 十 九 条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是 记 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接 受 继 续教 育 学 习 基 本 情 况 的 主

27、要 凭 证 。其 记 载 的 内 容 主 要 有 学 习 形 式 、学 习 内 容 、学 习 时 间 、考 核 (考 试 )成 绩 。其 中 ,“学 习 时 间 ”指 实 际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的 累 计 时 间 ,按 学 时 (一 天 算 作 6 学 时 )计 算 。赴 外 地 或 出 国 (境 )学 习 的 旅 途 时 间 不 得 计 算 在 内 。“考 试 (考 核 )成 绩 ”可 用 分 数 成 绩 、等 级 成 绩 、合 格 与 否 或 结 业 与 否 等 方 式 进 行登 记 。凡 领 取 结 业 证 的 ,应 注 明 结 业 证 号 。已 经 建 立 并 施 行 学

28、分 登 记 制 度 的 行 业 系 统 ,其 主 管 部 门 应 根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登 记 管 理 。第 三 十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学 习 后 ,由 本 人 持 有 关 培 训 证明 和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到 所 在 单 位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或 代 理 人 事 档案 的 人 才 交 流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填 写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卡 ”。该 卡 由 所在 单 位 或 代 理 人 事 档 案 的 人 才 交 流 机 构 保 存 。第 三 十 一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应 结

29、 合 年 度 考 核 对 继 续教 育 证 书 进 行 验 证 ,并 按 要 求 对 当 年 继 续 教 育 的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汇 总 ,上 报 主 管 部 门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组 织 每 年对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进 行 抽 查 复 验 。第 三 十 二 条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填 满 后 可 申 请 续 办 ,新 、旧 证 书编 号 应 一 致 。若 工 作 调 动 ,该 证 书 可 继 续 使 用 。证 书 不 得 擅 自 涂 改 、伪 造 ,如 有 损 坏 、遗 失 ,应 及 时 申 请 补 发 。第 三 十 三 条 继 续 教 育 统 计 管 理 在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的 基 础 上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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