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的提出同西方国家法治形成的特点相比,我国的法治建设有其自身的特点。综观西方国家的法治进程,他们都有一些相同或类似的法治进路。表现为这些国家在实行民主、推行法治之初大多都经历了一种“自下而上”的法治进路。而的法治历程则是一种“自上而下”进路,这一特点又恰恰与我国久远的传统形成密切的相互印证关系。自古以来,我国历史上的所有重大变法无论成功与否,无不都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变革。 至今,我国法治建设仍然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的制度变迁。这种带有相当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实际上是依靠政府力量,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对全民进行现代法治的规训。严格地讲,进行全民的法治规训即应当有法治精神的培养,也应当有统一法制的推行,而且前者尤为重要。由于培植全民法治意识的工程具有天然的艰巨性,从而导致我国的法治变迁表现为注重用国家统一的制定法对民间各种既有的习俗和亚规则进行一体性的改造。但是,我国整体上还属于农业社会类型,各地区、各民族的、文化极不平衡。这种以现代文明为基础,以制定法为中心,适应工业化社会特色的“法治”模式一旦进入民间社会,就发生了种种不适和尴尬,这种现象在我国民族地区尤为显得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