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库大项 大项名称子项名称 设立依据审批类别 前置条件 审批时限 优化建议 备注市级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1.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11 号修订)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79 号)第十三
2、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4.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5 号)第三十一条:“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 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5.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 2000 年第 3 号)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
3、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51 号)第三款:“(二)部实施许可外的其他高速公路项目、国家立项的跨江特大桥和长大隧道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委实施。”行政许可 无3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法定 20 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的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承诺审批时限可以压缩为 17 个工作日1市级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设计及竣工验收审批市级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
4、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04 年第 14 号)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行政许可 无3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法定 20 个工作日不审批 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93 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
5、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4.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3 号)第二十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或者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工作;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公路建设秩序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渝交委路2001144 号)第二款:“(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境内除由市计委立项和批复的公路
6、项目及跨越长江、嘉陵江和乌江的公路特大桥,一级公路以上的公路工程,长及特长隧道,纳入市交通委员会地方重点公路建设计划等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审批项目)以外工程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市审批项目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市级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1.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
7、可投入使用。”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8 年第 1 号)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交通部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4.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 2000 年第 3 号)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
8、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公路建设秩序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渝交委路2001144 号)第二款:“(一)各区县(自治县)境内除由市计委立项和批复许可的公路项目及跨越长江、嘉陵江和乌江的公路特大桥,一级公路以上的公路工程,长及特长隧道,纳入市交通委员会地方重点公路建设计划等公路建设项目以外工程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由各区行政许可 无1.市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100个工作日。2.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3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竣工验收部门负责人批准,县(自治县、市
9、)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市审批项目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05139 号)第二条:“(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其余高速公路和市审批公路项目中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的竣工验收工作。”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2 公路养护资质许可 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
10、公路发200389 号文)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应由申报单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初审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行政许可无 30 个工作日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第68 项“省级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无 20 个工作日 市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含运力审批、航线审批、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
11、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第 68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
12、运输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无 20 个工作日 3 水路运输业务许可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含船舶营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行政许可无 20 个工作
13、日 运输证核发)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含运力审批、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5 号)第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保证运输安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 135 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 无20
14、 个工作日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非深水)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港口岸线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港口岸线利用规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并按下列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二)在规划四级及其以上航道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或者其他用途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市港航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 无20 个工作日 4 通航水域使用港口岸线、
15、航道通航尺度审批 通航水域航道通航尺度审批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45 号)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 范的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不得危害航行安全。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设计文件中有关航道事项应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门同意。”行政许可住建部核准的中介机构出具通航标准与技术要求论证报告20 个工作日 5
16、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等级评定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监理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第 70 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许可 无3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监理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17、 5 号)第九条:“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第 71 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许可 无3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79 号)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
18、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4 年第 5 号)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行政许可 无3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工程试验检测乙、丙级资质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
19、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公路水运工程实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第 12 号)第七条:“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行政许可 无初审:1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评审:2 个工作日(其中,机构整改时间则专家评审安排所需总时间为 183 日);公示期:7个工作日6 公路路政许可跨越区、县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
20、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下列事项由区、县(自治县、行政许可 无 20 日 压缩为 15 天车辆通行许可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三)跨越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高速公路路政许可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八条:“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许可 无
21、 45 日20 日内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 日;专家论证及技术鉴定不在办理时限内危及国、省道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100 米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行政许可 无 45 日建议下放至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在国、省、县道砍伐行道树二十株以上路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十六条:
22、“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下列事项由区、县(自治县、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二)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二十株以上的。”行政许可 无 20 日 压缩为 15 天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
23、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下列事项由区、县(自治县、行政许可 无 20 日 压缩为 15 天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一)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以及在国道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杆线、电缆。”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跨市、跨区
24、县(自治县)或者在主城区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从事客运或者货运经营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 无20 个工作日主城区出租汽车车辆许可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跨市、跨区县(自治县)或者在主城区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从事客运或者货运经营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 无 5 个工作日拟缩减为 3个工作日 7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及出租汽车经营、经营权证(
25、转让)、车辆许可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许可、转让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跨市、跨区县(自治县)或者在主城区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从事客运或者货运经营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或者转让客、货经营车辆的,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行政许可 无20 个工作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跨市、跨区县(自治县)或者在主城区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6、提出申请。”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从事客运或者货运经营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20 个工作日8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线路经营许可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跨市、跨区县(自治县)或者在主城区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从事客运或者货运经营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需要有具有甲、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车辆性能综合检测20 个工作日9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认定无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
27、例第五十六条:“营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试合格。”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249 号)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行政许可 无考试结束10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发放从业资格证10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406 号)第
28、四十九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行政许可 无20 个工作日该项目近两年来没有实际行使(重庆为内陆城市,近年来未接到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1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无 港口法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
29、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5 号)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行政许可 无20 个工作日 12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无水污染
30、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284 号)第二十八条:“在港口的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一)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二
31、)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三)使用化学消油剂。”行政许可 无20 个工作日 13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无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
32、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行政许可 无法定 20 个工作日承诺 15 个工作日14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含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无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 155 号)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年。”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5 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33、规定的船员。重庆市地方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重庆市地方海事局是辖区内船舶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地方船舶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区(市)县地方海事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等级船舶的登记工作。”第二条:“船舶登记机关必须按照各自的登记业务范围并使用指定的船舶登记专用章、船舶登记号码和船籍港名称办理船舶登记,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扩大登记范围。”行政许可 无法定 20 个工作日承诺 15 个工作日15 港口经营许可 无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港口经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依法
34、向港航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市和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对港口经营的许可权限,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 号):“港口经营许可的分级审批权限:1.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全市集装箱、滚装、危险货物码头经营许可,主城六区(渝中、江北、南岸、九龙坡、沙坪坝、大渡口)及其它未设立港航管理机构的区县(自治县)的所有港口经营许可的审批;负责全市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审批和换证。”行政许可由安监局核定的有资质的单位出具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现状评价报告30 个工作日 16 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建设项目无危险化
35、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行政许可由安监局批准的有甲级、乙级资质的20 个工作日 安全条件审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单位出具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17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5 号)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
36、,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4 第 3 号)第七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行政许可 无20 个工作日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许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5 号)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行政审批 无2
37、0 个工作日 18 通航水域作业安全许可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安全许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5 号)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1 第 5 号)第十条:“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申请人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20 日前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 2006
38、年第 1 号)第七条:“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一)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二)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三)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行政许可由住建部、发改委核定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20 个工作日 19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污染无港口法第三十七条:“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行政许可 无20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