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山东省再生资源回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山东省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6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长 姜大明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