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租 赁 合 同 ( )出租方: 晋江市机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权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租赁泉州晋江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候机楼内商铺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 1 条 总则:一、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觉遵纪守法,做好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服从甲方监督检查。二、本合同中“机场管理机构”指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晋江市机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将租赁场地对外出租及管理,委托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晋江市机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2、名义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对租赁房屋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履行租赁合同项下一切义务。第二条 概况: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地块位于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航站楼 (以下简称租赁场地), 建筑面积为 。二、该房屋现有装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交还该租赁场地时的验收依据。3、租赁场所的调整甲方出于对旧候机楼、新候机楼规划布局的需要,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可按下述约定对租赁场地的面积及位置进行调整。1、若甲方因为业务流程、机场功能区的调整及楼内规划变更需要收回租赁场地,甲方可在发出书面通知 60 天后终止双方合同关系,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2、若甲方
3、因为业务流程、机场功能区的调整及楼内规划变更需要局部调整租赁场地且涉及租赁场地地理位置的变化,双方应就调整事宜进行协商(但调出的租赁场地不作为另外商业用途) ;如双方不能就变动的租赁场地的租赁条件协商一致,则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60 天后,双方合同关系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因业务流程、机场功能区的调整及楼内规划变更需要对乙方租赁场地进行施工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甲方按受影响面积、受影响程度、受2影响天数相应核减乙方该租赁场所的租金。3、甲方非出于业务流程、机场功能区的调整及楼内规划变更需要而收回或调整租赁场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4、上述调整如发生租赁场地面积增大或缩小的,该
4、地块单位面积的租金、综合管理费的标准维持不变,按实际租赁面积计收租金、综合管理费。4、租赁场所的装修1、租赁场地由乙方负责装修并承担装修设计、施工相关的一切费用,装修设计和施工方案须符合机场候机楼整体装修风格并经甲方事先审查同意,并严格遵照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施工方案施工,其中涉及装修、排烟等项目的,须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噪音、油烟和污水的排放须符合出租方以及卫生和环保部门要求,其余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方案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施工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有序进行。涉及施工方案的变更,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异常问题,乙方应及时报备甲方。装修施工完
5、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租赁场地不得营业。租赁场地装修验收合格后,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场地进行任何装修、装潢或改动。2、所有商业项目强、弱电方案和装修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以及甲方的规定,并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强弱电工程所使用的所有材料、灯具等必须使用甲方认可的品牌和规格。乙方应提供各经营场地的用电负荷和弱电方面的需求,经营场地内强弱电工程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3、所有商业项目的装修实行封闭施工,乙方在进场施工前须提交与候机楼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围护方案,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围护
6、等费用由乙方承担。4、若因乙方运营需要,需在该租赁场所安装摄像设备的,乙方应将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报由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依施工方案安装使用。乙方应保证所安装之摄像设备仅用于采集乙方租赁区域内的图像,不采集非乙方租赁场所的其他任何区域之图像;且保证乙方安装的摄像设备采集的所有图像仅用于监控乙方租赁场所内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或非商业用途;乙方安装的摄像设备采集的所有图像仅供本地存储、观看,不经由网络或其他移动介质传播出乙方租赁场所外。同时,甲方有权随时调取乙方安装的摄像设备采集的所有影像。五、租赁场地的维护乙方承诺按如下要求维护租赁场地:31、 尽最大努力维护、保养租赁场地。
7、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改造、移动、增设他物,不得擅自牵拉电线、布置插座,除乙方店面装修的施工方案中已申请并已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各类电器,乙方经营期间如需增设 800W 以上的增加用电负荷的电器,需事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违禁物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由于乙方违反前述规定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3、乙方负责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安全性。配合甲方对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性、安全性进行检查。4、合同终止时,乙方可拆除、搬移由乙方投资的设施设备及甲方认为应予拆除、搬移的经营设施设备。如果
8、该拆除、搬移会造成租赁场地的破坏,则不得拆除、搬移,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五年,自 2016 年 月 日至 2021 年 月 日。免费装修期 2 个月(即 2016 年 月 日至 2016 年 月 日) 。第四条 租赁用途:一、乙方承租场地仅作 使用。二、乙方不得经营第四条第 1 款未列明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进行与上述租赁用途无关的活动。在对第四条第 1 款规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界限较难明确时,由甲方进行判定,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三、乙方不得经营国家规定禁止携带出境的物品和禁止携带的物品(详见附件三和附件四) 。四、乙方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中应包括第四条第 1
9、款所列项目。乙方在租赁场地进行经营时以第四条第 1 款款规定的项目为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上述商品或服务项目必须持有特别的许可证照的,乙方应申请获得,方可经营。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一、租金计算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租金按季度支付,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五日内支付。2、租金采用按年递增方式计算,每满一整年,月租金递增 5%。二、综合管理费1、综合管理费是指因甲方提供并维护了洗手间、通道、电梯等公共设施及公共区域的保洁、垃圾处理、候机楼公共区域绿化等基本服务,而应由乙方支4付给甲方的一项基本费用。2、 综合管理费标准(1)综合管理费按店面面积每平方米租赁场地每月 10 元人民
10、币的标准收取,即:本合同租赁店面地块每月为人民币 元整(¥ 元整) 。租赁地块面积发生变化时,以实际面积计取综合管理费。(2) 提前终止合同时,该月应交综合管理费等于该月平均日综合管理费乘以该月实际租赁天数。三、水电费和水电基础设施保障公摊费1、水电表安装甲方在乙方开始装修前为其安装水表、电表,水表、电表购置及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装修开始后 5 天内付清,该费用并不包含在水电费中。2、水电费标准 (1)甲方按乙方实际用水、用电量,根据晋江市商业用电、用水收费标准计收,由甲方按月代收代缴。(2)提前终止合同时水电费按水电表显示按实计缴。(3)如晋江市电业局、自来水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发生变化,那
11、么甲方向乙方收取的费用也作相应调整。3、水电基础设施保障公摊费基于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范围内水电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建设与日常保障,乙方同意机场管理机构以上述水电费用为基数,加收 25%的水电基础设施保障公摊费,由甲方按月代收代缴。四、支付方式1、租金与综合管理费结算(1)乙方应及时将租金与综合管理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每月租金、综合管理费在当月 10 日前交缴。户名:晋江市机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账号:1408012109008102848开户行:工行晋江支行(2)乙方未能在每月 10 日前缴清租金、综合管理费的,视为逾期交缴。逾期交缴的,乙方除应交缴未付租金、综合管理费外,每逾期 1 天,还
12、应向甲方支付未付租金、综合管理费之 1的违约金。(3)租金与综合管理费交缴不受合同双方或其与他方争议或其他原因影响。在法院判令之前,乙方仍应如期全额向甲方交缴租金和综合管理费;否则,视为逾期交缴,乙方除应交缴未付租金、综合管理费外,每逾期 1 天,还应向甲5方支付未付租金、综合管理费之 1的违约金。2、 水电费和水电基础设施保障公摊费的结算(1) 乙方应于收到甲方发出的水电费和水电基础设施保障公摊费付款通知书后十日内将应付费用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2)终止合同后,乙方并不能因此停止交缴水电费和水电基础设施保障公摊费,在乙方清理货品、设施、设备期间,乙方仍应缴交上述费用。(3)乙方未能按本合
13、同第 7.2.1 款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费和水电基础设施保障公摊费的,为逾期交缴。逾期交缴的,乙方除应交缴未付费用外,每逾期1 天,还应向甲方支付未付费用之 1的违约金。3、 上述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甲方在收取上述费用后应出具正式有效的票据给乙方。4、乙方拖欠租金、综合管理费、水电费、水电基础设施保障公摊费未缴纳超过 15 天的,不论拖欠金额多少,甲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终止合同时,乙方应支付一笔相当于 2 个月该地块租金的违约金予甲方。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一、乙方签约后,在合同生效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履约保证金转入甲方账号,金额为:人民币 元(¥ 元整) 。甲方未能如期收到全额履约
14、保证金的,该地块不得进行营业。2、甲方有权在合同终止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欠缴租金、用于修复因乙方原因损坏的租赁场地或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而导致损失的相应金额、违约金、赔偿金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应付未付款项。抵扣完所有应付款项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第 7 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一、乙方装修方案经甲方书面审核批准后将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二、租赁场地交付使用时,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双方确认的状态。交付使用时双方共同参与,双方对场地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应当场作出书面记录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场难以检测判断其完好
15、状态的,乙方应在三日内向甲方提出主张并经甲方确认签字,否则视其处于完好状态。三、租赁期满时,乙方应及时将租赁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四、乙方交还甲方场地时应保持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交付使用时的完好状态,并保证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6第八条 租赁场地的营业、广告与促销一、乙方应在甲方按规定时间交付租赁场地后,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始营业。非因甲方原因超过一个月不能开始营业的,甲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立即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乙方还应额外支付一笔相当于 2 个月该地块租金的违约金予甲方。二、广告与促销1、乙方无权在
16、租赁场地内从事任何非该门店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或进行类似的宣传活动,甲方有权判定乙方的活动是否为上述活动,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2、除双方已经确认的门店招牌外,乙方如需在租赁场地内发布与其经营有关的广告,应当取得甲方许可。3、 甲方保留对乙方促销活动方案审查的权利,甲方有权判定乙方的促销活动是否符合甲方要求,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4、乙方广告或促销活动如使用甲方或机场的有关名称、标志,应先经甲方许可,并根据广告或促销活动的具体设计、数量、用途、传播范围向甲方支付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协商确定。第九条 禁止转租、转让和交换1、 本合同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该地块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不得将该地块转让
17、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地块进行交换。2、乙方将该地块部分或全部转租、转让给他人或将该地块与他人承租的地块进行交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还应支付一笔相当于 2 个月该地块租金的违约金予甲方。第十条 终止合同一、当然终止1、甲方可在下述情况发生后,有权不必发出通知当然终止合同:(1)乙方破产或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期满。(3)合同当然终止的,除因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期满外,乙方应支付一笔相当于 2 个月该地块租金的违约金予甲方。2、单方终止(1)乙方违反约定,甲方依照本合同具体约定而单方终止的,可提前终止本合同;(2)甲方因为业务流程、机场功能区的调整及楼内规划变
18、更需要收回、调整租赁场地,或甲方发现乙方在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场地无法正常经营(包括7但不限于本合同所含地块的商店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故停业 10 天以上、被债权人或法院接管商品等) ,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甲方向乙方单方发出单方终止通知,可提前终止本合同;(3)在未发生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可提前 60 天向甲方提交其有效签章的要求终止合同的书面申请。甲方在确认乙方没有任何欠款、重大违约行为和遗留问题且留存足额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于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出附条件同意乙方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上述所附条件是指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按甲方要求继续经营一定期间并交纳其继续经营
19、期间的租金。乙方应继续经营的期间由甲方确定,但继续经营的期间自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终止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二个月(含甲方回复时间) 。乙方根据本款规定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相当于 2 个月该地块租金的违约金。乙方提交申请起至由甲方确定的继续经营期间结束前,乙方仍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和甲方的要求。(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 2个月该地块租金的违约金;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给乙方相当于 2 个月该地块租金的违约金,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若甲方非出于业务流程、机场功能区的调整及楼内规划变更需要而收回或调整租赁场
20、地的,应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给乙方相当于 2 个月该地块租金的违约金。3、协议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在任何时候终止合同。4、 终止后果(1)终止合同,并不影响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赔偿、补救及违约金效力。(2)合同终止的,乙方应在终止合同后三天内,将租赁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且必须保持完好性、适用性。如甲方发现因乙方原因及乙方可控制的事由而造成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3)合同终止后,乙方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改造等添附的,在合同终止后3 日内,乙方应对可拆离的添附以及可搬离的物品进行拆移以使租赁场地恢复到租赁前的原状;乙方未按约定完成拆离或搬离的,甲方有权进行处
21、理,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甲方处理后 2 日内,乙方未取走处理后的添附或物品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如果该添附无法拆离或拆离会造成租赁场所结构损坏的,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该添附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因此作任何补偿。 8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不行使合同终止权的,不影响其行使要求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的权利。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在甲方发出违约通知后立即纠正,并在接到违约通知十日内,向甲方交纳 100020000 元的违约金(由甲方视乙方违约程度决定) ,本合同对违约金金额
22、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出现标准不一时,按就高原则执行。若违约次数累计达 7 次或发出违约通知后 3 日内仍不予纠正的,甲方可以立即单方终止合同;合同终止的,乙方应额外支付一笔相当于 2 个月该地块租金的违约金予甲方。三、若在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消防、空防、航空地面运行不安全事件的,乙方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还应向甲方缴纳 10000-200000 元或相当于 2 个月该地块租金的违约金(由甲方视乙方违约程度决定) 。四、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五、乙方拖欠违约金未缴纳超过 15 天的,不论拖欠金额多少,甲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终止
23、合同的,乙方应支付一笔相当于 2 个月该地块租金的违约金予甲方。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二、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场地,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四、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不可抗力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五、因原承租方不按时搬迁,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将场地交付乙方使用的,甲方应在约定交付日前五天及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
24、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甲方的泉州晋江机场候9机楼使用管理规定 、 泉州晋江候机楼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乙方对租赁场所发生的火灾,或因其原因引起的空防、航空地面运行不安全等安全生产问题,必须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因此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第十五条 附则一、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肆份,乙方贰份。二、附件1、附件一租赁场地设施清单;2、附件二甲乙双方承诺3、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4、附件四中国民用航空局严禁旅客携带旅客物品;5、附件五候机楼商业场所公开招租经营项目释义、候机楼商业场所公开招租经营;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二一 年 月 日 10附件一:租赁场地设施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