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医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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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国 内 差 旅 费 管 理 ,贯 彻 落 实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精 神 , 根 据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财 行 2013 531 号 ) 、 党 政 机 关 厉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和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中 央 财 政 科 研项 目 资 金 管 理 等 政 策 的 若 干 意 见 (中 办 发 2016 50 号 )等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2、。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机 关 、 院 属 各 单位 。 院 属 各 单 位 也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制定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条 差 旅 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临 时 到 北 京 市 以 外 地 区 公务 ( 会 议 、 培 训 、 调 研 、 考 察 、 洽 谈 等 ) 出 差 所 发 生 的 城市 间 交 通 费 、 住 宿 费 、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工 作 人 员 主 要 包 括 各 单 位 在 职 职 工 、 课 题 研 究 人 员( 包 括 学

3、生 ) 、 聘 请 的 专 家 学 者 等 。第 四 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工 作 人员 出 差 必 须 按 规 定 报 经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 课 题 负 责 人 ) 批 准 ,从 严 控 制 出 差 人 数 和 天 数 ; 严 格 差 旅 费 预 算 管 理 , 控 制 差 旅费 支 出 规 模 ; 严 禁 无 实 质 内 容 、 无 明 确 公 务 目 的 的 差 旅 活 动 ,严 禁 以 任 何 名 义 和 方 式 变 相 旅 游 , 严 禁 异 地 部 门 间 无 实 质 内容 的 学 习 交 流 和 考 察 调 研 。第 五 条 差 旅 费 标 准 执 行

4、 财 政 部 按 照 分 地 区 、 分 级 别 、分 项 目 等 原 则 制 定 的 差 旅 费 标 准 。第 二 章 城 市 间 交 通 费第 六 条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到 常 驻 地 以 外地 区 出 差 乘 坐 火 车 、 轮 船 、 飞 机 等 交 通 工 具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第 七 条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按 规 定 等 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 乘 坐交 通 工 具 的 等 级 见 下 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轮船(不包含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医大师、年龄超过 70 岁的首席研

5、究员及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司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如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超过 70 岁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火车软席(软卧、软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卧、硬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身 患 重 大 疾 病 或 年龄超过 70 岁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医大师、首席研究员及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经单位审批,随 行 工 作 人 员 一 人 可 乘 坐 同 等 级 交 通 工 具 。博 士 后 研

6、究 人 员 、 邀 请 国 内 外 专 家 、 外 聘 人 员 以 及 返 聘人 员 , 按 照 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情 况 参 照 执 行 。 研 究 生 因 公 出 差所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 住 宿 费 、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其 余 人 员 级 别 由 其 导 师 承 担 的 相 应 科 研 项 目 或 交 流 项 目 中支 出 。第 八 条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交 通 工 具 等 级 是 出 差 人员 可 以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上 限 。 出 差 人 员 应 严 格 按 照 差 旅 费 管理 办 法

7、 规 定 的 等 级 乘 坐 相 应 交 通 工 具 , 符 合 乘 坐 火 车 软 卧 条件 而 改 乘 软 座 的 , 不 给 予 补 助 。未 按 规 定 等 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 超 支 部 分 由 个 人 自 理 。第 九 条 到 出 差 目 的 地 有 多 种 交 通 工 具 可 选 择 时 , 出 差人 员 在 不 影 响 公 务 、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应 当 选 乘 经 济 便 捷的 交 通 工 具 。第 十 条 乘 坐 飞 机 的 , 民 航 发 展 基 金 、 燃 油 附 加 费 可 以凭 据 报 销 。 出 差 购 买 机 票 , 应 当

8、按 照 厉 行 节 约 和 支 持 本 国 航空 公 司 发 展 的 原 则 , 优 先 购 买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确 定 的 我 国航 空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国 内 航 空 公 司 ) 航 班 优 惠 机 票 。 购 买机 票 原 则 上 应 执 行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公 务 机 票 购 买 管 理 有 关事 项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4 33 号 ) 。第 十 一 条 乘 坐 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等 交 通 工 具 的 , 每 人次 可 以 购 买 交 通 意 外 保 险 一 份 。 所 在 单 位 统 一 购 买 交 通 意 外保 险

9、 的 , 不 再 重 复 购 买 。第 三 章 住 宿 费第 十 二 条 住 宿 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入 住 宾 馆( 包 括 饭 店 、 招 待 所 , 下 同 ) 发 生 的 房 租 费 用 。第 十 三 条 住 宿 费 按 照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相 关 地 区 出 差 住 宿费 限 额 标 准 执 行 。 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医大师、年龄超过 70 岁的首席研究员及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等对应部级标准,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超过 70 岁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对应司局级标准,其余人员及研究生等对应其他人员标准。第 十 四 条 出 差 人 员 应

10、当 在 职 务 级 别 对 应 的 住 宿 费 标 准限 额 内 , 选 择 安 全 、 经 济 、 便 捷 的 宾 馆 住 宿 。 第 四 章 伙 食 补 助 费第 十 五 条 伙 食 补 助 费 是 指 对 工 作 人 员 在 因 公 出 差 期 间给 予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用 。第 十 六 条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出 差 自 然 (日 历 )天 数 计 算 , 按规 定 标 准 包 干 使 用 。第 十 七 条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照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相 关 地 区 出 差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自 行 用 餐

11、。 凡 由 接 待 单 位 统 一安 排 用 餐 的 , 应 当 向 接 待 单 位 交 纳 伙 食 费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第 五 章 市 内 交 通 费第 十 九 条 市 内 交 通 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发 生的 市 内 交 通 费 用 。第 二 十 条 市 内 交 通 费

12、按 出 差 自 然 (日 历 )天 数 计 算 , 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 。 乘 坐 飞 机 的 , 往 返 驻 地 和 机 场 的 交 通费 在 按 规 定 发 放 的 市 内 交 通 费 内 统 筹 解 决 , 不 再 另 外 报 销 。第 二 十 一 条 出 差 人 员 由 接 待 单 位 或 其 他 单 位 提 供 交 通工 具 的 , 应 向 接 待 单 位 或 其 他 单 位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第 六 章 报 销 管 理第 二 十 二 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

13、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 二 十 三 条 工 作 人 员 出 差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报 销 手续 。 报 销 时 应 当 提 供 机 票 、 车 票 、 住 宿 费 发 票 等 凭 证 。 受邀 参 加 会 议 、 培 训 的 , 应 提 供 经 审 批 的 会 议 或 培 训 通 知( 特殊原因未能取得的,由本人做出书面说明,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其 他 公 务 出 差 应 提 供 由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审 批 的 书 面材 料 。 邀请专家开会或参加调研的,可按相应职级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但原则上不得发放伙食补

14、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受邀人员所在单位已报销差旅费的,不得重复报销。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在 报 销 住 宿 费 和 城 市 间 交 通 费时 一 并 计 算 发 放 , 不 需 提 供 发 票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 规 定 用 公 务 卡 或 银 行 转 账 等 非 现金 方 式 结 算 。第 二 十 四 条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等 级 凭 据报 销 , 订 票 费 、 经 批 准 发 生 的 签 转 或 退 票 费 、 交 通 意 外 保 险费 凭 据 报 销 。住 宿 费 在 标 准 限 额 之 内 凭 发 票 据 实 报 销 。伙

15、 食 补 助 费 按 出 差 目 的 地 的 标 准 报 销 , 在 途 期 间 的 伙 食补 助 费 按 当 天 最 后 到 达 目 的 地 的 标 准 报 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 二 十 五 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举 办 方 统 一安 排 食 宿 且 会 议 、 培 训 期 间 的 食宿费和市 内 交 通 费 已 由举办方承担的,我 院 只 报 销 往 返 会 议 、 培 训 地 点 的 差 旅 费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

16、 1 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 1 天计发。举办方收取会议费和培训费的,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在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第 二 十 六 条 到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培训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工作需要发生住宿费的,出差人员应写明原因报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在标准内据实报销;到远郊区县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北京市远郊区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

17、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其他城市远郊区县,依据所在地财政部门的规定。第 二 十 七 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第二十八条 出 差 住 宿 应 取 得 住 宿 费 发 票 , 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课题研究人员需课题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其他

18、情况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差旅费。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 七 章 监 督 问 责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对差旅费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

19、等。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内部监察审计部门应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不执行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20、的,由有关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 八 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第三十五条 研究人员到实验基地或相关合作单位开展科研活动时间较长的、到基层挂职的或长期借调的,往返期间执行差旅费报销标准。第三十六条 参加本单位课题任务的外单位人员出差,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差旅费从相关课题中列支。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计 划 财

21、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八 条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 2016 年 3 月22 日 发 布 的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院 本 级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中 科 计 2016 90 号 )同 时 废 止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单位:元/人/天地区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城市)住宿费标准旺季上浮价序号部级 司局级其他人员旺季期间 部级司局级其他人员上浮比例伙食补助标准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1002 天津市 800 480

22、380 100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100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1005内蒙古(呼和浩特)800 460 350 100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100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月 960 590 420 20% 100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1009黑龙江省(哈尔滨)800 450 350 7-9 月 960 540 420 20% 100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00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00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0013

2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00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00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00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00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00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00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月 960 590 450 20% 100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100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100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100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100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10025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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