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昌乐县田某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一、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冷库内存有精选带鱼15箱,规格:8.5kg/箱,冷冻鲳鱼10箱,规格:3kg/箱,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上述产品的名称、数量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于2021年2月4日立案调查。二、案件调查及查办结果现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4日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已就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对其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在已收到我局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以临近年关,店内事情很多为借口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三、处罚依据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在2021年1月14日已收到我局下达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乐市监当处字2021YQ21001号)的情况下,依然没有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