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内蒙古民族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校党发200731号)之内蒙古民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辅导员考核办法。第一条 辅导员考核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力求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领导,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三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学校学生工作部设立的辅导员工作档案。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的内容与标准。(一)自身政治思想及道德修养(15分,每项不合格扣5分)1.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政治意识强,有大局意识。2.安心本职工作,责任心